102若抵押物系抵押人犯罪所得,无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对犯罪事实知道或应当知道,应认定金融机构善意取得抵押权,且刑民案件应并行处理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案中债务人涉嫌对案外人刑事犯罪,即债务人用以向金融机构借款抵押的担保物,有可能归属于案外人所有,有待一审法院查实。目前,案件涉及的法律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在处理程序上,本案与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应刑民并行还是先刑后民;(2)金融机构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3)善意取得与刑事追赃如何协调。
关键词|抵押贷款|犯罪所得|刑民交叉|
案件名称
珠海宝慧天成资产投资管理中心与沈陈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111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04.15]
裁判精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发生交叉时,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就本案而言,依据《经济纠纷涉犯罪规定》第10条之规定,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嫌案外人等经济犯罪情况,但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应当将相关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中,首先,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被上诉人沈某兴与案外人中航信托之间的借款合同涉嫌犯罪。其次,沈某兴对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等情况,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再次,从保护金融交易安全与稳定的角度来看,该案所涉的债权让与过程中,现并无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行为。综上,依现有证据,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不足,应予以纠正,二审法院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2条规定,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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