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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宋雅上诉称招商银行在推荐产品时存在过错,应当一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因权责提示书上已明确载明:招商银行仅履行代为推介职能,并不为此项投资决策及该项目的风险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业务申请表上已载明:招商银行提醒您,在填写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前,已详细约定并签署产品发行机构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合同等全部法律文件,并充分了解作为产品投资人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及产品的全部风险。宋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签署上述文件的法律后果,且宋雅应对其购买的产品进行了解。现宋雅认为招商银行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缺 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键词|代为推介|投资决策|项目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名称
宋雅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250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12.27]
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宋雅通过招商银行,认购该行代销的受托人为外贸信托公司的鸿道AB 期信托产品, 并通过电子签约的方式与外贸信托公司订立鸿道尊享信托合同。该信托合同为当事人之间的 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宋雅主张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 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案中,外贸信托公司在履行信托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为将信托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事务管理。并将信托财产仅限投资于“外贸信托·鸿道 3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闲置资金用 于银行存款。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外贸信托公司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宋雅所列举的外贸 信托公司的违约行为均非合同主要义务,且宋雅亦未举证证明外贸信托公司存在其所列举的 违约行为,故宋雅主张外贸信托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依法应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本金的 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宋雅上诉称招商银行在推荐产品时存在过错,应当一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因权责提示书上已明确载明:招商银行仅履行代为推介职能,并不为此项投资决策及该项目的风险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业务申请表上已载明:招商银行提醒您,在填写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前,已详细约定并签署产品发行机构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合同等全部法律文件,并充分了解作为产品投资人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及产品的全部风险。宋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签署上述文件的法律后果,且宋 雅应对其购买的产品进行了解。现宋雅认为招商银行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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