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涉案信托产品是由投资人先在网上认购、支付款项后,再由双方签订纸质合同书进行确认。王兵通过操作其证券账户系统,选择了“穗富13号A”产品、确认了其购买的数量和金额,并冻结了其证券账户的相应款项,王兵的上述行为已经明确了其购买“穗富13号A”产品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粤财公司确认王兵购买“穗富13号A”产品行为并接受了投资款项,即为承诺。故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关键词|信托产品|网上认购|纸质合同书确认|
案件名称

王兵与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一审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 民初983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的产生是由于王兵认为其与粤财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要求粤财公司返还财产,并要求华西证券公司、华西证券营业部基于对粤财公司的不当给付行为向王兵赔偿损失而引发的纠纷。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兵与粤财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满足“要约-承诺”的要件,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认为合同成立。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信托产品是由投资人先在网上认购、支付款项后,再由双方签订纸质合同书进行确认。王兵通过操作其证券账户系统,选择了“穗富13号A”产品、确认了其购买的数量和金额,并冻结了其证券账户的相应款项,王兵的上述行为已经明确了其购买“穗富13号A”产品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粤财公司确认王兵购买“穗富13号A”产品行为并接受了投资款项,即为承诺。故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关于王兵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信托合同,故合同未成立的抗辩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由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王兵的认购行为通过网络系统进行,其提交的证据“华西证券营业部打款记录”及华西证券营业部提交的证据“王兵申购‘粤财信托·穗富13号A’交易信息”均可以印证上述过程。因此王兵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王兵认为粤财公司在《粤财信托·穗富1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上加盖“作废”章,双方信托合同关系即不成立的抗辩意见。首先,在王兵与粤财公司的合同成立后,粤财公司单方在纸质合同书上加盖“作废”章的行为并不会对合同业已成立的事实造成影响。其次,通过华西证券营业部与王兵进行沟通的电话录音以及粤财公司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看出,粤财公司加盖“作废”章的行为并非为了否认双方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或否认合同效力,而是由于粤财公司发现该纸质合同书的内容与双方先前成立的合同存在出入,需进行补正。粤财公司的行为非但没有否认双方合同关系成立、有效的事实,其自始至终确认双方之间就“粤财信托·穗富13号创意A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合法、有效的信托合同关系。最后,在王兵与粤财公司的信托合同关系成立后,合同已正常履行。王兵在得知其购买的产品并未签订纸质合同书的情况后,仍向华西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询问信托产品净值、止损及赎回的问题,说明其当时也未对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存在异议。
综上所述,原告王兵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相信法律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