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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信托提供的上述材料已能满足司继东作为委托人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现司继东要求国民信托再行提交信托项目的全部银行流水明细、财务记录和托管指令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委托人知情权|银行流水|财务记录|托管指令|
案件名称

司继东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二审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132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11.29]
裁判精要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司继东与国民信托签订的信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信托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信托合同》亦约定了司继东作为委托人的查阅权,故司继东提起本案诉讼,系其行使委托人知情权的权利。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司继东是否有权要求国民信托提供全部信托计划的银行流水凭证、财务记录及托管指令。
首先,法律规定的委托人的查阅权的范围仅限于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对于信托账目及其他文件的具体指向并未作出明确解释。对此司继东认为查阅的范围应当包括银行流水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托管指令。该院认为委托人知情权的目的在于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具体到信托项目上主要体现为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或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国民信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司继东提交的向项目融资方天津钢铁集团支付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共计2亿元的渤海银行托管网银交易电子回单、已向司继东分配信托收益的记账凭证、网银交易电子回单以及司继东可在国民信托网站上自行查阅的信托项目管理报告,可以反映国民信托作为受托人对司继东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及收支的情况,已能满足司继东作为委托人的知情权。对于司继东主张的国民信托应提交向银行付款的托管指令,因托管指令已提交至银行,国民信托并未留存原件,司继东亦无证据证明国民信托保管了托管指令的原件,且国民信托提交的向融资方转账2亿元的网银交易电子回单足以证明国民信托已履行了向融资方放款的义务。
其次,关于司继东称国民信托应提交全部信托项目募集资金的银行流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托管指令,不限于司继东投资的300万元信托资金的意见。本案中,司继东投资的信托资金为300万元,但国民信托整个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为2亿元,必然包括了其他委托人投资的金额。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国民信托作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披露信息时可以披露其他委托人的资金募集及收益分配情况,对于其他委托人的资金募集及收益分配也不属于合同约定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事项。
最后,信托计划未能按期兑付本金及收益系因天津钢铁集团及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与国民信托签订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与《保证合同》。国民信托根据信托计划的履行情况决定延期,符合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国民信托已通过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司继东可自行查阅。司继东通过本案诉讼要求了解资金损失原因的诉讼目的亦已实现。
综上,司继东的知情权已经得到满足,司继东要求国民信托再行提交全部信托项目的银行流水、财务记录及托管指令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司继东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北京二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信托法》第二十条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故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的是与其自己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文件。现国民信托已向司继东提供了2015年9月21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期间向司继东分配信托收益的记账凭证21张、编号为NT托字15-003-036-04号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民信托·天钢国贸股权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1 份、向司继东分配信托收益的渤海银行托管网银交易电子回单21张、国民信托向天津钢铁集团支付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共计2亿元的渤海银行托管网银交易电子回单2张、《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1份、《保证合同》1份。国民信托提供的上述材料已能满足司继东作为委托人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现司继东要求国民信托再行提交信托项目的全部银行流水明细、财务记录和托管指令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司继东的上诉理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相关法律规定
《信托法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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