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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有其特殊性,权利质权的质物为特定的财产权,具体到本案中,存单质权的质物应为存单到期后存款人请求银行还本付息的债权请求权对应的款项并非是特定化的金钱,请求银行支付的款项也并非是固定的存单数额还包含应当支付的利息。故存单质权不同于保证金、封金等形式的动产质权,国民公司是否对案涉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应从款项是否特定化的角度考量,而应考量案涉款项是否为存单项下付款请求权对应的款项。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权利质权|
案件名称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终225号事判决书2018.11.19
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关于国民公司对案涉款项37950631.73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原审查明,国民公司与中商投公司、恒丰银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中商投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存单交付至恒丰银行,国民公司与中商投公司依法成立存单质押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本案中,中商投公司将其在恒丰银行的150000000元定期存单出质给债权人国民公司,即中商投公司将其享有的存单到期后请求银行还本付息的债权请求权出质给国民公司,中商投公司到期不履行债务,国民公司对该150000000元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应包括本金150000000元及到期利息,故国民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仅限于150000000元,还应当包含到期利息。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有其特殊性,权利质权的质物为特定的财产权,具体到本案中,存单质权的质物应为存单到期后存款人请求银行还本付息的债权请求权对应的款项并非是特定化的金钱,请求银行支付的款项也并非是固定的存单数额还包含应当支付的利息。故存单质权不同于保证金、封金等形式的动产质权,国民公司是否对案涉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应从款项是否特定化的角度考量,而应考量案涉款项是否为存单项下付款请求权对应的款项。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恒丰银行将存单项下本金及利息共计153015000元,一次性汇入案涉账户,远东公司亦认可153015000元为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故国民公司基于依法成立的存单质权,对存单项下本金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国民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已经从案涉账户内取得118315201.6元,剩余部分款项34699798.4元仍为存单项下款项,故国民公司对剩余34699798.4元亦享有优先受偿权。国民公司关于确认其对案涉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部分成立。
相关法律
《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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