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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由于华宸公司存在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公司人员监管不力的重大过错,高普宾方能利用华宸公司盖有真实公章的合同多次实施诈骗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华宸公司应依法对刘秀云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键词|重大过错|真实公章|诈骗|赔偿责任|
案件名称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秀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内民申742号民事裁定书,2018.4.26]
裁判精要
本院经审查认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生效判决认定,案外人高普宾利用其管理华宸公司空白合同的工作便利,私刻华宸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伙同他人私自打印华宸公司空白资金缴款收据,并以他人为信托受益人的名义,伪造华宸公司《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转让申请书》,以信托受益人转让或者抵押信托产品为由,骗取刘秀云等22人共计人民币75587万元,其中,刘秀云被骗取1270万元。首先,刘秀云因高普宾犯罪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是客观真实的。其次,关于华宸公司对刘秀云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华宸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对单位公章及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应当严格管理。高普宾以华宸公司信托资产部门负责人的身份在华宸公司的办公场所,营业时间内,持加盖有华宸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信托业务专用章的真实的信托产品合同及缴款收据为刘秀云办理信托产品收益权转让手续,刘秀云作为一名普通客户,不可能了解并知悉华宸公司关于信托产品的转让流程及内部规定。相反,该交易形式外观足以使刘秀云对该行为的合法有效性产生信赖。故华宸公司认为刘秀云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正由于华宸公司存在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公司人员监管不力的重大过错,高普宾方能利用华宸公司盖有真实公章的合同多次实施诈骗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华宸公司应依法对刘秀云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原审判决核减高普宾的部分还款后,确定1084.25万元为刘秀云的实际损失,并酌定判令华宸公司承担90%的过错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华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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