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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孙立聪提交的证据及澜起科技上市后的市值变化,佐证了本信托计划终止后澜起科技确实存在发展潜力和估值提升的空间,但中融信托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后,特别是在信托投资具有较大获利的情况下,对本信托计划进行终止,符合一般的商业逻辑,孙立聪获得189万元的信托收益也证明了一点,同时终止行为亦具有合同依据。
关键词|信托终止|营业信托纠纷|
案件名称
孙立聪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9500号事判决书2020.03.17
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营业信托纠纷是指信托当事人之间因营业信托关系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融信托是不是基于合同违约行为,须向孙立聪赔偿相关损失。首先,双方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孙立聪、中融信托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其次,中融信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公布定期管理报告,就信托计划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情况、投资情况、主要投资标的情况、重大事项报告、信托计划存续期限等情况进行说明;在清算报告中对信托计划基本情况、信托财产管理情况、信托财产收支情况、信托财产分配等情况进行说明。本院认定,受托人中融信托依法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对信托财产进行变现,并对变现的信托财产进行分配,不存在违约行为。最后,由于中融信托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孙立聪以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澜起科技上市后的市值计算自身损失向中融信托主张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虽然从孙立聪提交的证据及澜起科技上市后的市值变化,佐证了本信托计划终止后澜起科技确实存在发展潜力和估值提升的空间,但中融信托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后,特别是在信托投资具有较大获利的情况下,对本信托计划进行终止,符合一般的商业逻辑,孙立聪获得189万元的信托收益也证明了一点,同时终止行为亦具有合同依据。故孙立聪主张由于信托资金投资的澜起科技在本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满时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和估值提升空间,中融信托对该投资计划的终止行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信托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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