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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秀妍上诉提出涉案投资建议发出站点的IP地址分布在福建省厦门市35个不同地方,发出投资建议的终端硬件设备为3个且频繁存在不同终端、不同网络环境下极短时间内均发出投顾建议的情形,在深圳华银公司已明确表示涉案投资建议均为其发出、系其公司行为且涉案合同中并未对发出投资建议的IP地址、MAC码以及HD进行限制的情况下,尚无法推定深圳华银公司违规将投资顾问账户提供给第三人使用,也无法推定国民信托公司未尽受托管理职责、违反了涉案《信托合同》中第8.3.2及《投资顾问协议》3.3中“投资顾问不得以任何形式将PB系统账号转让、出借、出租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的约定。
关键词|投资顾问|投资建议|受托管理职责|
案件名称

金秀妍与深圳市华银精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 民终11141 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9.30]

裁判精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秀妍与国民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合法有效。根据该《信托合同》中“受托人经全体委托人指定聘请深圳华银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同意并接受受托人聘请深圳华银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自愿承担因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以及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一切风险”的约定,国民信托公司与深圳华银公司之间签订了《龙头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协议》,该合同亦属合法有效。现金秀妍上诉提出,涉案投资建议发出站点的IP地址分布在福建省厦门市35个不同地方,发出投资建议的终端硬件设备为3个且频繁存在不同终端、不同网络环境下极短时间内均发出投顾建议的情形,推定深圳华银公司违规将投资顾问账户提供给第三人使用,国民信托公司未尽受托管理职责,违反了涉案《信托合同》中第8.3.2及《投资顾问协议》3.3中“投资顾问不得以任何形式将PB系统账号转让、出借、出租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的约定。但现有的证券交易信息证据仅对金秀妍所述的发出投资建议来源于多个IP地址、MAC码以及HD的事实加以证明,在深圳华银公司已明确表示涉案投资建议均为其发出、系其公司行为且涉案合同中并未对发出投资建议的IP地址、MAC码以及HD进行限制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深圳华银公司存在将PB系统账号转让、出借、出租给第三方使用的违约行为。因此,本院对金秀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金秀妍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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