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7 信托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对款项的发放、款项的监管、款项的回收等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信托纠纷|管理义务|
案件名称
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商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2015.08.18]
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中泰信托公司与江山制药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与玉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协议书》及《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约实际、完全地履行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一,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本案中,江山制药公司将自有的合法资金委托给中泰信托公司,由中泰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发放给目标企业玉成公司用于御城项目的房地产开发,江山制药公司作为委托方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中泰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托资金的发放、资金的监管等义务。《信托合同》明确约定,中泰信托公司应在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手续以及强制执行公证完成之后向目标企业发放贷款。现有证据表明,中泰信托公司在未具备上述三个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将信托资金发放给目标企业,且目标企业也未按《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协议书》及《借款合同》的约定,将商品房预售款汇入监管账户,在归还江山制药公司200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后便无力偿还剩余款项及利息。对此,中泰信托公司违反《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款项的发放、款项的监管、款项的回收等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依约应向江山制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予以赔偿。本案中,中泰信托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江山制药公司要求其支付目标企业所欠的信托资金本金6000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江山制药公司的损失部分应为其信托利益收入即利息,该利息应根据借款和还款的时间、尚欠借款本金的数额、利率的标准等进行分段计算。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信托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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