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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效判决确认新华信托公司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则足以认定新华信托公司已履行“与该信托资金所对应的资金使用人签署抵押合同,确保所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这一信托义务。至于该土地他项权证书是否存在瑕疵,本院认为,在上述判决所涉土地他项权内容的主文未被撤销之前,不能认定新华信托公司存在重大不尽职行为。
关键词|营业信托纠纷|生效判决|勤勉尽责义务|
案件名称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金凤凰投资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
[(2020)苏12民终250号事判决书2020.06.24
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本案中,金凤凰公司的权利受让于新扬子公司。根据新扬子公司与新华信托公司之间签订的信托协议,新华信托公司的义务主要包括:根据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与该信托资金所对应的资金使用人签署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确保所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若受托人未按照信托法及信托合同的约定出现重大不尽职情况而导致信托贷款无法偿还的情况,受托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现金凤凰公司认为新华信托公司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主要理由在于两点:一是山东省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实确认,新华信托公司办理的滕州他项(2012)第032号土地他项权证书并非该局审批颁发,且内容并不属实。故新华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真实、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赔偿对应的信托财产损失。二是杏花村置业公司存在销售抵押财产情形,故新华信托公司在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和跟踪管理等多个环节均存在重大失职,导致案涉在建工程的抵押权利损失,新华信托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滕州他项(2012)第032号土地他项权证书的瑕疵问题,本院认为,新华信托公司此前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 (2014)苏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新华信托公司对滕州他项(2012)第032号土地他项权证书所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10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该判决是一份生效判决,如果生效判决确认新华信托公司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则足以认定新华信托公司已履行“与该信托资金所对应的资金使用人签署抵押合同,确保所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这一信托义务。至于该土地他项权证书是否存在瑕疵,本院认为,在上述判决所涉土地他项权内容的主文未被撤销之前,不能认定新华信托公司存在重大不尽职行为。
关于杏花村置业公司存在销售抵押财产问题,一审判决对此已作充分说明,故不能就此认定新华信托公司在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和跟踪管理等多个环节存在重大失职情形。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信托法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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