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被动信托的尽职调查报告的起草和发送时间晚于委托人决定设立信托的董事会决议,且尽职调查报告落款为部门印章而受托人公章的,不能证实受托人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误导了委托人实施信托项目。
【关键词】
|被动信托|尽职调查报告|误导|管理报告失实|
【案件名称】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一审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449 号民事判决书,2016.10.20]
【裁判精要】
关于四川信托的尽调报告是否误导吉林建苑的问题,法院认为:吉林建苑主张四川信托向其推介信托项目时曾向其提供《四川信托-众诚钡盐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尽职调查报告》,因尽职调查报告的上述数据误导了吉林建苑,吉林建苑出于对四川信托的信任,实施了四川信托所推介的信托项目,委托四川信托向众诚钡盐发放了3000万元的信托贷款。吉林建苑据此认为,四川信托向吉林建苑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这是导致吉林建苑信托贷款资金无法收回的主要原因。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2012年9月29日,吉林建苑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自有资金3000 万元信托给四川信托,用于向众诚钡盐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且信托类为被动受托。而吉林建苑向本院举证提交的尽调报告显示,该尽调报告起草时间是2012年10月12日,而四川信托的信托经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吉林建苑相关人员的时间显示是2012年12月17日。通过该时间可以看出,吉林建苑自主决定通过四川信托向众诚钡盐发放3000 万元信托贷款,随后四川信托受托向众诚钡盐发放信托贷款,后四川信托的信托经理才向吉林建苑相关人员发送电子版本的尽调报告。并且,该尽调报告落款为“资产管理四部”,也未加盖四川信托公章。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四川信托提交的尽调报告误导了吉林建苑实施该信托项目。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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