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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宽主张国民信托公司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报告及其工作底稿、向监管部门备案时提交的资料的意见,因该部分资料系信托计划成立前形成的资料,并不涉及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处分,陆宽要求国民信托公司提供该部分资料依据不足。
关键词|营业信托纠纷|尽调报告|
案件名称
陆宽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16850号事判决书2019.12.25
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
陆宽与国民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信托合同》亦约定了陆宽作为委托人的查阅权,故陆宽提起本案诉讼,系其行使委托人知情权的权利。委托人知情权的目的在于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具体到信托项目上主要体现为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或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本案中,国民信托公司已向原告提供了分配收益的恒丰银行电子回单、收益分配明细、回购协议、《保证合同》、转让价款确认函等资料,且陆宽通过国民信托公司网站亦可自行查阅涉案信托计划的成立公告、临时公告、季度管理报告等资料。陆宽主张国民信托公司应披露的财务报告,也被国民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账户资金收支情况、信托计划季度管理报告等资料所涵盖。被告国民信托公司已履行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原告陆宽的知情权已得到满足,其通过诉讼要求了解信托计划管理情况的诉讼目的亦已实现。关于陆宽主张国民信托公司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报告及其工作底稿、向监管部门备案时提交的资料的意见,因该部分资料系信托计划成立前形成的资料,并不涉及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处分,陆宽要求国民信托公司提供该部分资料依据不足。而陆宽要求国民信托公司提供整个信托项目的银行账户收支明细,陆宽投资的信托资金为500万元,但国民信托公司整个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为34 900万元,必然包括了其他委托人投资的金额。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国民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披露信息时可以披露其他委托人的资金募集及收益分配情况,对于其他委托人的资金募集及收益分配也不属于合同约定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事项。而信托财产划拨指令,国民信托公司已提交至付款银行,天冶轧三与国民信托公司签订了转让价款确认函,且《渤钢系企业重整计划》确认了国民信托公司的债权,可以证明国民信托公司已履行了向融资方付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信托法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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