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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关键词|抵押权登记|更改登记|
案件名称
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荔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大荔县房管局、文阳汽贸有限公司更改登记纠纷一案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8)0523行初9事判决书2018.11.19
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原告作为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抵押权登记权利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有权提出更正登记。被告作为涉案房屋的登记机关,有更正登记的职权。在原告提出更正登记申请受理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原告。 
本案所涉及的XXX或者XXX房产,其抵押登记的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但在此之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分别于2016年3月23日、2017年2月15日,对包括本案涉案XXX和1XXX房产在内的文阳汽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四处房产均进行了查封,办理了查封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本院的查封登记在涉案抵押登记之后,即便原抵押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也不得更正。
综上,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以被告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为由申请更正登记,但该涉案登记之后存在至少两次查封登记的客观事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之规定,即便原告所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登记机构也不得予以更正。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更正登记职责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物权法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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