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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上述行为,均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怠于履行相关义务,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没有尽到审慎以及风险控制等义务,均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已经在合同条款中对投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醒,且原告在签署合同时,亦对风险内容进行了确认。故原告主张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缺乏依据,对于其观点,本院亦不予采纳。现被告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本金以及收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于支持。
关键词|继续履行|解除合同|返还本金以及收益|
案件名称

朱桂英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民事信托纠纷一审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143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1.10]

裁判精要
本院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名为信托合同,合同内容亦符合我国信托法中关于信托的规定,故原告与被告存在信托关系。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被告根据原告的委托,将原告投入的资金已经用于合同约定的投资项目。因案外人违约导致未能履行与被告的合同义务。被告根据信托计划的履行情况决定延期,符合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被告已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查封了案外人的相应财产。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仍督促案外人继续向原告返还投资款项。被告的上述行为,均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怠于履行相关义务,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没有尽到审慎以及风险控制等义务,均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已经在合同条款中对投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醒,且原告在签署合同时,亦对风险内容进行了确认。故原告主张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缺乏依据,对于其观点,本院亦不予采纳。现被告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本金以及收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于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桂英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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