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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信托公司的义务是披露、存放、供查阅与特定投资人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并没有向特定投资人提供所有信托账目和文件的义务。现有证据表明,中信信托公司在季度、年度报告中对投资项目管理运营情况进行了说明。没有证据证明田维成曾就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账目文件明确提出过查阅要求并在前往查阅时受阻。最关键的是,《信托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人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不再享有查阅账目和文件等权利。田维成所持受益权已全部转让完毕,自然不再享有该项权利。现其要求中信信托公司向其提供相关文件,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信托披露义务|信托账目|违约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
案件名称
田维成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1338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1.3]
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田维成填写《认购申请表》,在《信托合同》及其附件《风险申明书》上签名,《信托合同》明确记载《说明书》、《保管协议》是信托文件的一部分,对双方有约束力,上述信托文件确定了双方信托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际履行中,田维成支付3万元认购费,投入300万元,购得国元一号信托计划300万份优先受益权,后陆续取得收益、办理部分赎回,国元一号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合同》约 定的优先级回购人农开公司回购了田维成剩余的优先受益权,田维成已全部收回投资本金并获取了部分收益。争议在于:田维成以中信信托公司违约为由,要求提供有关的信托账目与相关文件,能否成立。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应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应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但没有规定对委托人或受益人实现上述权利的程序、条件以及信托文件的范围或内容。《管理办法》规定,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的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涉案的《信托合同》明确罗列的委托人的权利跟信托法规定的相同,即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委托人做出说明,以及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信托合同》明确罗列的受益人的权利,也包含上述委托人的权利。而且,按照约定,受托人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披露信托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投资项目管理运营情况;受托人应定期编制 信托计划管理报告,妥善保存与信托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15年;信托计划文件和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存放在受托人处,受益人可以在合理时间内免费查阅。可见,中信信托公司的义务是披露、存放、供查阅与特定投资人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并没有向特定投资人提供所有信托账目和文件的义务。现有证据表明,中信信托公司在季度、年度报告中对投资项目管理运营情况进行了说明。没有证据证明田维成曾就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账目文件明确提出过查阅要求并在前往查阅时受阻。最关键的是,《信托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人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不再享有查阅账目和文件等权利。田维成所持受益权已全部转让完毕,自然不再享有该项权利。现其要求中信信托公司向其提供相关文件,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信托
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信托公司管理办
第二十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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