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信托合同|信托计划延期|清算分配|
案件名称
李洪伟与新华信托股份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73号民事判决书,2018.12.24]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新华信托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
1.关于未及时进行项目清算是否违约的问题。新华信托公司在次级受益人均未明确表示同意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况下,主动决定期,其行为违反《资金信托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一审判决已经有详细阐述,在此不赘述。
2.关于信托推介行为是否违约的问题。李洪伟主张根据其一审证据即卞某与新华信托公司工作人员之间就案涉项目进行沟通的电子邮件证明不具有项目推介资质的自然人卞某为案涉项目推介人。但根据新华信托公司工作人员李标与卞某互发的邮件、案外人邱映东给某的邮件、李标给佛山珑悦项目公司人员的邮件以及佛山珑悦项目公司人员给某的邮件,无法看出某的身份是李洪伟的代理人还是新华信托公司的推介人。尽管卞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富高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但李洪伟并未举示新华信托公司与富高公司签订过委托推介协议,不能证明富高公司系新华信托公司的项目推介人,亦不能证明新华信托公司违反《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对涉案品进行了异地推介。另外,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七条关于“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的规定以及第四十八条关于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若新华信托公司存在异地推介行为,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但《资金信托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虽载明本信托计划推介地为重庆市”,却并未约定若新华信托公司在重庆市以外进行推介应对李洪伟承担违约责任。故李洪伟依据《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七条之规定向新华信托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
3.关于项目筛选是否违约的问题。《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信托项目为“鹏程1财号房地产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信托目的为“将全部信托资金用于投资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排名前15名且资产总规模在千亿元以上的大型专业的房地产公司全国范围内的优质房地产项目”;投资范围为“股权债权、股权+债权……设立SPV特殊目的载体等投资方式投资于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排名前15名,且资产总规模在千亿元以上的大型专业的房地产公司全国范内的优质房地产项目新华信托公司将托资金投资于金地集团公司佛山悦项目符合前述合同约定,不存在项目筛选违规的问题。
4.关于投资项目不符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标准是否违约的问题。新华信托公司对信托项目的投资是通过与金地集团公司设立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对项目公司进行投资。新华信托公司的这一投资方式符合《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尽管新华信托公司与金地集团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时项目公司尚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设立合资公司的行为并不等同于向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的行为,且《合作框架协议》亦对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时间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若未能按期取得该证的后果。若李洪伟认为新华信托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国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可以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由其进行查处。
5.关于是否存在对项目主动管理不充分的违约行为的问题。根据《合作框协议》约定,新华信托公司与金地集团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入股,佛山悦项目由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且明确约定项目由金地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新华信托公司作为合资公司股东只能对合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运作并无直接管理权利,对佛山珑悦项目的建安成本及所签订的合同无权直接进行管控。根据李洪伟举示的电子邮件新华信托公司接到投资人对建安成本提出的质疑后,及时向金地集团公司反映并要求澄清。根据二审证人某的证词,新华信托公司在带某及李洪伟去跟金地集团公司谈判未果的情况下,与某及李洪伟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金地集团公司进行了投诉。可见,新华信托公司并未怠于履行职责。
6.关于是否存在未按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违约行为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新华信托公司已经于2014年5月至2017年1月向受益人作出了《季度管理报告符合《资金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关于按期向委托人提供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重大项临时报告的义务。李洪伟认为新华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将项目公司签订重大协议、阴阳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延迟、开盘延迟、竣工延迟等重大事项向受益披露,否则构成违约。如前所述,新华信托公司并未直接管理佛山珑悦项目的开发建设,未必能及时得知前述信息。且《资金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并未列明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事项,新华信托公司可根据专业判断来决定需要披露的临时事项,其未对前述事项进行临时披露并不当然构成违约。
7.关于《资金信托合同》与其附件《信托计划说明书》有部分条款约定不否违约的问题。《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十四条基金信息披露(二)基金的信托清算报告之1约定“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分配的清算报告”与《资金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信托事务的报告二、信托清算报告(一)约定的“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分配的清算报告”不一致。《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十六条信托的变更、终、清算对日期的约定为“15个工作日”,但《资金信托合同》第十七条之二对同样情况约定的日期为“10个工作日”。因《资金信托合同》第二十五条明确约定了《信托计划说明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故对于两份文件中对日期约定不致之处应当以《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为准。《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新华信托公司在推介产品时所做的一个单方说明,而《资金信托合同》是李洪伟与新华信托公司共同订,其中对《信托计划说明书》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并无违法违规之处。
(二)关于新华信托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李洪伟损失的问题
因案涉项目的两年信托期已届满,且未合法延期,李洪伟可向新华信托公司主张清算并分配。在新华信托公司尚未对案涉项目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因其违约延期的行为给李洪伟造成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故在本案中李洪伟关于新华信托公司应当向其赔偿信托资金本金,并按照22.3%的年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
1.《资金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均明确提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不对预期收益率作出任何承诺,不保证投资本金可被部分或全部收回。故李洪伟关于信托计划到期,新华信托公司应当退还其本金,且按照22.3%的年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
2.李洪伟主张根据《敏感性分析》可以认定新华信托公司对预期利益的计算方式作出了承诺。从内容上看,《敏感性分析》备注中已经提示C类投资人存在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且《敏感性分析》列有在不同销售均价的情况下,项目公司相应的销售收入、基金退出时的收益和C类年化收益。C类年化收益率22.3%仅是相对于高层住宅销售均价14507元/平方米、项目公司销售收入为345237万元、基金退出时收益36364万元时的情形。故根据《敏感性分析》不能证明新华信托公司承诺预期收益率为每年22.3%。李洪伟举示的佛山市房地产网网页截图仅显示涉案房地产项目住宅在2017年4月销售均价为13780.2元/平方米,不能证明信托项目的整体销售均价为13780.2元/平方米,即使结合《敏感性分析》,也不能达到李洪伟关于应当按照每年22.3%的收益率计算收益的证明目的。另外,从形式上看,即使李标曾国顺在《敏感性分析》上签名,但新华信托公司并未加盖公章也未追认其效力《敏感性分析》对新华信托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李洪伟不能要求新华信托公司据此计算信托收益。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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