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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证明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具有营业信托资质,因而,原告与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订立的《委托资产管理协议》无效。造成《委托资产管理协议》无效的责任在于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不具有营业信托资质。因此,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信托管理的资产,并赔偿利息损失。
关键词|营业信托|资质|无效|
案件名称
陈贤与吕剑东、阮莘如等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案
[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3936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12]
裁判精要
2009年9月25日,原告陈贤与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订立一份《委托资产管理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原告的资产200000元;管理期限自2012年9月25日至2013年9月25日止;管理方式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账户年增益率为15%,即:月平均收益率为1.25%;如两账户未达到月平均收益率的,由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补足;月平均收益利润汇入原告末五位为50816的农行账户;操作期间,两市资产总额小于200000元,由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补足。《委托资产管理协议》订立后,原告根据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的指定,将 200000元汇入了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钱圣耀个人账户。自2012年10 月26日至2013年8月间,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钱圣耀的账户逐月向原告支付了月平均收益,每个月各2500元,共支付11个月。2013年10 月12日,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被股东决议解散,并注销,但未通知原告申报债权。2013年10月28日,被告赵海静向原告支付92500元。《委托资产管理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本息共计230000元,实际仅支付120000元,余欠110000元。原告向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催讨余款 110000元而被拒绝。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具有营业信托资质,因而,原告与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订立的《委托资产管理协议》无效。造成《委托资产管理协议》无效的责任在于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不具有营业信托资质。因此,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信托管理的资产,并赔偿利息损失。本院酌情确定按《委托资产管理协议》约定的收益率(月1.25%)由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由于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经合法清算的情况下被股东注销,股东应对瑞安市隆祥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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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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