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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原状分配协议》,信托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如期支付回购款、回购溢价款,长安信托公司有权依据该协议将其在《转让及回购协议》、《支付协议》、《抵押合同》上的债权及抵押权等一切权利原状分配给淮南商贸中心。故淮南商贸中心在长安信托公司履行原状分配协议手续后,依法取得了对淮南开发公司的债权及抵押权。

关键词|信托财产原状分配|债权|抵押权|
案件名称
淮南市诚信隆商贸中心与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徽州区分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20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8.25
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淮南商贸中心与长安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淮南开发公司与长安信托公司签订的《转让及回购合同》《支付协议》,淮南开发公司、长安信托公司与淮南商贸中心签订《原状分配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信托合同》约定,淮南商贸中心将其自有资金1300万元委托给长安信托公司,指定长安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向淮南开发公司购买其所持有的位于黄山市××区迎宾大道××号黄山自驾车营地12幢房产对应的特定物业收益权。融资方淮南开发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支付特定物业装修款,为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转让及回购协议》《支付协议》约定,淮南开发公司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对长安信托公司按照合同取得的特定物业对应的特定物业收益权履行回购义务,应支付的物业收益权回购价款总额(包括回购本金1300万元和年12%的溢价率溢价回购款156万元)为1456万元。淮南开发公司实际已还款两笔,共计91万元。信托期限届满后剩余1365万元尚未履行支付义务。淮南开发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原状分配协议》,淮南商贸中心作为系列合同的受益人,有权按照约定向淮南开发公司主张物业收益权的回购价款及相应利息,故淮南商贸中心请求淮南开发公司返还淮南商贸中心特定物业收益权回购价款1300万元,支付溢价回购款65万元,以及逾期利息(以1365万元为本金,按12%年利率计算, 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淮南开发公司与长安信托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主合同(《转让及回购协议》、《支付协议》)的履行,保证长安信托公司在该两份合同项下权利的实现,抵押人(淮南开发公司徽州分公司)愿意为债务人(淮南开发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在合同项下享有的1300万元主债权以及主债权产生的溢价回购款、债务人依据主合同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和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人实现主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合同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约定,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者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并且2013年6月14日,淮南开发公司(抵押人)与长安信托公司已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淮南开发公司与长安信托公司、淮南商贸中心签订的《原状分配协议》约定,在本信托所涉及的合同均已成立且生效,在信托期限届满时,存在全部或部分原状(非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有待分配时协议生效。三方一致确认,长安信托公司享有以信托财产原状形式向淮南商贸中心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而本协议生效时,长安信托公司同时向淮南商贸中心转让了长安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上的全部权利(包括担保)。依据《原状分配协议》,信托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如期支付回购款、回购溢价款,长安信托公司有权依据该协议将其在《转让及回购协议》、《支付协议》、《抵押合同》上的债权及抵押权等一切权利原状分配给淮南商贸中心。故淮南商贸中心在长安信托公司履行原状分配协议手续后,依法取得了对淮南开发公司的债权及抵押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淮南商贸中心享有对淮南开发公司徽州分公司特定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故淮南商贸中心请求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信托法
第四十四条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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