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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信托是否成立,主要是看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是否就订立信托合同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信托合同是否订立。本案中西部信托提交了与委托方开源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银行对账单,可以证明三联汽修单一资金信托已经成立并实际募集东胜三联维修主张信托未成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信托|合同成立|
案件名称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与东胜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三联汽车销售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2015.11.11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西部信托按约定向东胜三联维修支付了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4000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东胜三联维修未按约定支付回购价款本金及固定溢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东胜三联维修抗辩主张本案信托项目并未成立,土地并未转让、开发和处置,土地收益权并未实现,其不应支付固定溢款和违约金。《信托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立。“因此,认定信托是否成立,主要是看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是否就订立信托合同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信托合同是否订立。本案中西部信托提交了与委托方开源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西部信托·三联汽修单一资金信托项目资金信托合同》银行对账单,可以证明三联汽修单一资金信托已经成立并实际募集了4000万元,且该信托资金已经实际支付给东胜三联维修,东胜三联维修主张信托未成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中对东胜三联维修支付固定溢价款没有设置前提条件,无论信托项目是否因土地实际开发、处置面获得收益,东胜三联维修均应依约支付固定溢价款,该固定溢价款实际为西部信托通过向东胜三联维修提供信托资金融资而获取的固定回报。东胜三联未支付约定的固定溢价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金责任。
相关法律
《信托法
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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