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信托的融资功能,是其结构化形式所产生的附随效果,但这种融资功能并不属于《证券法》所规制的融资融券行为。
关键词|结构化信托|融资功能|融资融券|股票市场场外配资|
阅读提示
结构化信托的融资功能,是其结构化形式所产生的附随效果,但这种融资功能并不属于《证券法》所规制的融资融券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规定规范的主体为证券公司,而非信托公司。而其他法律法规中,亦未明文禁止此种融资形式。因此不能因其存在融资功能而推定其非法。
案件名称

刘新勉、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704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12.17]
裁判精要
关于信托证券账户是否由李相红实际操作并违法进行场外配资的问题。
上诉人刘新勉认为,四川信托公司违法从事证券业务,为李相红配资炒股提供便利,属于“股票市场场外配资”,四川信托公司并无证券业务资质,其向李相红提供恒生资管系统明显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该行为明确列为证监会清理范围。提供恒生资管系统的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已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信托的应有之义就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本案中受托人四川信托公司根据信托目的以信托资产配置证券资产,并无不当。其次,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信托资金的运用采取“委托人代表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资管理”,即作为委托人代表的李相红享有发出指令建议的权利,四川信托公司有权对其指令进行审核,并可为委托人利益进行操作。且并不影响信托账户受四川信托公司控制的事实。第三,即使恒生资管系统因向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客户提供服务而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但刘新勉并未举证证明信托证券账户脱离四川信托公司控制,且信托单位净值低于追加线时,四川信托公司实际执行了平仓操作,将股票变现止损,该事实亦能证明四川信托公司控制并操作证券账户。另外,关于本案信托合同是否属于违法“场外配资”的问题,本院认为,通常所称的“场外配资”,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通知》的规定,系指信托公司擅自经营股票市场融资业务的违规行为,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的信托计划符合“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即结构化信托业务的特征。在结构化信托中,优先级委托人提供资金并享受固定收益,劣后级委托人可以用较少的资金配资,从而利用杠杆在二级市场博取高收益。结构化信托的融资功能,是其结构化形式所产生的附随效果,但这种融资功能并不属于《证券法》所规制的融资融券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规定规范的主体为证券公司,而非信托公司。而其他法律法规中,亦未明文禁止此种融资形式。因此不能因其存在融资功能而推定其非法。综上,本院对刘新勉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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