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以信托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损失,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关键词|违约行为|损失|因果关系|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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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偿责任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相对方存在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件名称

米杰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1321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1.3]

裁判精要
原告米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中信信托公司承担因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义务而给米杰造成的损失1205451.57元,包括已交纳的认购费2万元及该款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预期收益损失1200051.57 元(按年化收益率13.72%计算,投资额200万元5年的收益扣除已经取得的收益额171948.43 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违约赔偿责任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相对方存在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中信信托公司是否违约。
(1)关于宣传推介。中信信托公司PPT都有企业标识,其中没有投向的具体企业名称,关于预期年化收益率备注是特定条件下的预期,并说明与传统认识上的信托预期收益率有区别,不对外预期信托收益率,仅给出参考等。米杰是在听取宣传、推介后签署正式的信托文件,其中《风险申明书》等明确说明信托计划于设立时并无现成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回报具有较大的不可预见性、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等。米杰提交的PPT载明了投资项目名称,并在投资条件等方面与中信信托公司的不同,但没有任何中信信托公司或中信银行的印鉴、标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是中信信托公司或中信银行所为。米杰主张中信信托公司、中信银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诱使其错误决策,依据不足。
(2)关于投资者资格审查及风险提示。根据《管理办法》之规定,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3个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是3 个条件之一。米杰初始投资额为200 万元,显然满足该条件。《信托合同》说明由多份文件构成,《说明书》、《信托合同》以不同形式对信托计划资产收益、年化收益率等进行了解释,并在多处明确说明该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性的投资者,已能够通过上述文件记载加以注意并认知风险,米杰签署《风险申明书》也确认已阅读并了解。况且,投资者签约时如有不明,可以要求另行解释或说明或补充记载。米杰先阅览了PPT,后签署正式的信托文件,没证据表明其曾对此有过疑问。无论是中信信托公司宣传推介所用PPT,还是米杰签署的信托文件,均没有关于保本、保最低收益的记载。米杰提交的PPT也没有保最低收益的内容,所谓三种情况下不同收益率也只是情况预测,并没有保证的内容。
现米杰提出信托文件未以投资者容易理解的条款表述、散见于合同释义与合同正文、未以区别于其他合同文字的醒目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格式条款加重了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责任,应采纳中信信托公司推介中承诺的最低年化收益,显然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审慎投资与投资者取得预期收益。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本案信托文件中明确说明计划成立时没有现成的投资项目,能否获得适当的投资机会取决于受托人、投资顾问的投资能力等,并对投资项目的主要方式和对象、确定投资项目的分工和过程等进行了说明。现投资人提出3个未能全部如期退出的股权投资项目中瑞贝卡公司、纸业公司非农业产业或工业关联产业,违反约定的投资方向,并主要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作为依据。但是,该指引已说明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等使用,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可参照,并非强制适用。信托文件约定,投向河南省内高成长性的未上市的农业产业化及关联产业的优秀企业或者河南省内(含与河南相关的)已上市的农业产业化及关联产业的优秀企业。从文意解释看,没有明确要求必须是符合证券期货监管系统所定义的农业企业,可以理解为农业产业化的优秀企业。因此,中信信托公司解释称,瑞贝卡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亚麻、棉质材料制作假发发帽,属于农业相关项目;纸业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为麦草、杨树木浆等,并建有自有林基地,属于农业相关产业,不是没有合理性。从约定的投资项目确定方式和流程上看,需要有投资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投资报告等。上述两个项目投资顾问均出具了立项书或建议书。投资顾问出具的运营情况报告显示,只投资了五个项目,现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另以信托资金投入其他项目。因此米杰主张中信信托公司在投资中存在重大过错,依据不足。
(4)关于信息披露。根据《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有证据可以证实中信信托公司在网络上发布了信托计划成立公告、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含季度及年度)、临时信息披露报告。信托文件没有规定必须披露投资项目,中信信托公司有关未披露投资项目企业名称的解释尚属合理。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于发生涉及投资项目的诉讼、对所投企业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受托人应在获悉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临时披露。但没有明确“重大不利”、“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2013年中纸业公司一成品纸仓库火灾、证监会2014年底对瑞贝卡公司披露不准确予以警示会对所投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否达到重大不利的程度,对受益人权益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存有争议。从现有证据情况看,没有关于纸业公司因火灾受损情况的记载,而米杰在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也一直在收取着信托收益。证券监管部门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发出警示,没有证据表明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因该事件而受到直接影响,并导致信托计划期满不能退出。此外,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权利自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瑞贝卡公司被警示事件网络可查发生在2014年11月,本案米杰申请回购发生在2015年1月,其并未选择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救济。因此,米杰有关中信信托公司未及时披露以致其无法行使撤销权或采取回赎等救济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延长信托计划与受益人大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现延长信托期限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本案中信托文件对于因所投项目未退出以致回购、信托计划延长期限等做出了明确的约定,中信信托公司在期满后说服投资人申请回购,未召开受益人大会,未违反合同约定,不因此而构成违约。
第二,关于米杰的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首先,《信托合同》约定,如信托计划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信托计划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未能如期退出导致计划资产无法全部变现,则信托计划的存续自动延长至计划资产全部获得变现之日。现信托计划资产仍未变现,最终是否能够收回本金、是否有收益、收益高低均未知、待定。
其次,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非银行存款,而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行为都是存在风险的。受托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没有收益,甚至是本金不能收回,受托人不选择涉案项目而选择其他项目,也不一定就收益更高。本案信托文件多处提示信托计划不保本、不保最低收益,投资收益不仅取决于受托人、投资顾问能力还受其他因素制约等。所以米杰以预期年化收益率作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进而判断损失,没有依据。
再者,《信托合同》规定了回购,就是给委托人限制损益范围提供一种安排,如果不回购,则信托期限延长,后续可能有更高收益,也可能损失更大,委托人选择适用该条款,则是自行控制损益的表示。
因此,即便真有回购不能挽回的损失,这种损失的构成,也有投资人自行选择的因素。事实上,米杰在完成认购后已经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并取得了一定的收益。现其将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额、认购费及利息作为因违约产生的损失,依据不足。
第三,关于被诉的违约行为与主张的损失的关系。
涉案的信托计划是集合资金信托,受托人是将信托资金作为整体加以管理,投资方式不唯一,投资项目数量无限制,各项目投资的结果也会有差异,最终能否分配收益、返还出资是需要根据信托财产各项投资的综合情况确定的。因此某个项目投资失败不一定导致整体信托最终无收益或收益低,某个项目盈利也不必然导致整个信托计划最终有收益或收益高。《风险申明书》和《说明书》中均明确提示,信托计划存在投资项目亏损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不保本、不保最低收益,信托计划能够获得适当的投资机会取决于受托人、投资顾问的投资能力,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其他非受托人、投资顾问所能控制的因素,投资者做出决策应结合信托计划投资组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应仅依据受托人公布的信托单位净值。
因此,仅凭投资的某个项目未能如期退出,不足以认定受托人违约,投资人因某个项目未能退出而取得收益不高,也不足以认定系受托人违约行为所致。
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信托公司管理办
第二十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合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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