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在《承诺函》本身无法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且原告签约时知晓《承诺函》不能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下,被告长安信托公告信托计划成立后,原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正常领取了被告长安信托支付的信托收益分配款,说明信托计划已经成立,《信托合同》得以履行。故原告现主张信托计划不成立,既与事实不符,亦有悖于诚信。
【关键词】
|信托计划成立|返还投资本金及利息|
【案件名称】
季建平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6166号民事判决书,2018.6.28]
【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一系列信托文件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双方对案涉“信托计划”是否成立,各执一词。本院认为,案涉“信托计划”已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原、被告各方诉争的《信托合同》第十七条(一)第 2 项中的第(5)、( 6)、(7)中的《承诺函》本身无法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上述《承诺函》并非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另,《承诺函》是一种诺成行为,本身没有相应对价,不符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他的对价在于承诺的内容,只有承诺的内容在具备条件时才能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因此本案《承诺函》本身无法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第二、双方在签约时,对《承诺函》不能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是知晓的。首先,《信托合同》第十五条(一)风险揭示9、采矿权抵押及实现风险。楼俊集团及下属三矿向受托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满足采矿权抵押条件后,将采矿权抵押给受托人。由于楼俊集团所属煤矿技改尚未完成,根据山西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承诺函中承诺的采矿权抵押暂不能实现;同时楼俊集团在与××市 ××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 10亿元长期贷款业务中已口头承诺将泰业煤矿的采矿权作抵押,因此存在一定抵押不能及时办理、办理不成的操作风险。前述风险揭示条款表明,原告对签约时采矿权抵押承诺函无法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是知晓的。另,《信托合同》第八条(二)第2项担保措施(5)( c)的表述为三家公司名下的采矿权在达到抵押条件后1个月内抵押给受托人,亦表明原告对签约时采矿权抵押承诺函无法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是知晓的;其次,《信托合同》第十七条(一)第2项中的第(6)约定,泰联投资向受托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持有的楼俊集团另外35%已出质股权,在解除质押后质押给受托人,且承诺函办理完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手续。该条内容明确说明原告知晓签约时该股权已经质押他人,只有后期解除质押后才能质押给长安信托。后述“且承诺函办理完毕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手续”,显然是和前面的条件是矛盾的,已经质押他人,则无法办理完毕。因此,对该承诺函当时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是无法实现的;再次,《信托合同》第十七条(一)第2项中的第(7)约定的“联盛能源投资向受托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郭启飞未能及时完全履行回购义务时,由其代为履行回购义务,且承诺函办理完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手续”。该承诺函承诺的回购义务,是一种双方交易行为,而不是一种单方付款行为,承诺的内容当中也没有具体的财产数额,执行机关无法对其不回购的行为强制执行要求其回购,只有承诺了一定对价才能够强制执行,因此,该《承诺函》亦不符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因此,尽管5、6、7有“办理完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手续”的表述,但原告在签约时明知不能办理,特别是在长安信托设立该信托计划时,向股权出让人支付资金约定的5、6、7条件明确约定的是只出具承诺函,而没有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要求,而对其他能够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条件的均约定的是并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手续。纵观整个信托文件的内容,签订《信托合同》当下办理完毕5、6、7的强制执行公证手续的表述, 在缔约时双方应该知道是无法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
第三、2012 年11月16日、2013年2月8日、2013年3月8日,被告长安信托分别在其网站公告称第一、二、三期信托计划宣告成立。被告在其网站公告信托计划成立的方式符合合同约定。被告长安信托公告信托计划成立后,原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第四、本案信托计划成立后,被告长安信托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信托收益分配款,并按合同约定定期披露信托计划执行情况。原告对收到的款项没有异议,也从未提出信托计划不成立的意见,双方以实际行为履行了《信托合同》。
因此,在上述《承诺函》本身无法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且原告签约时知晓《承诺函》不能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下,被告长安信托公告信托计划成立后,原告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正常领取了被告长安信托支付的信托收益分配款,说明信托计划已经成立,《信托合同》得以履行。故原告现主张信托计划不成立,既与事实不符,亦有悖于诚信。
综上,本案信托计划已经成立。原告基于信托计划不成立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本金及利息、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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