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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条款文字表述,并结合差补协议、差补函与信托合同的关联关系,本院认为该差额补足承诺约定并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责任性质,故对于尤夫控股公司提出的该差额补足承诺系保证性质,并依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不承担案涉责任的抗辩,本案不予支持。
关键词|差补协议|差补函|差额补足承诺|保证|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颜静刚、吕彬等信托纠纷一审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129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称主张及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差补协议、差补函效力及差额补足承诺的法律性质。
颜静刚在差补函中作出的差额补足承诺,吕彬、尤夫控股公司在差补协议中作出的差额补足承诺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颜静刚、吕彬、尤夫控股公司应按差额补足承诺履行相应差额补足义务。差补协议、差补函中的差额补足承诺条款约定:信托计划终止(包括正常终止、提前终止及延期终止)及之后的清算时,若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不能满足优先级受益人(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全部信托利益的分配,则尤夫控股公司、吕彬、颜静刚将无条件以现金方式补足信托财产,以满足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全部信托利益的分配。根据上述条款文字表述,并结合差补协议、差补函与信托合同的关联关系,本院认为该差额补足承诺约定并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责任性质,故对于尤夫控股公司提出的该差额补足承诺系保证性质,并依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不承担案涉责任的抗辩,本案不予支持。《信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案涉信托合同及清算报告均约定,信托财产终止清算后,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聚鑫8号信托计划已经终止并完成清算,故浦发银行南京分行有权作为优先级受益人依据信托合同及差补协议、差补函约定直接向差额补足义务人主张权利并要求给付。关于差额补足金额问题。自2017年9月15日成立至2018年5月16日提前终止,聚鑫8号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为244天,属未满12个月提前清算。根据差补协议及差补函约定,信托未满12个月提前清算,差额补足金额=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人本金+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人本金×5.7%×(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0)/360-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已向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分配的本金及收益合计。该差额补足计算方式折算年利率标准未超过年利率24%,故本院予以支持。截止2018年5月22日,浦发银行南京分行自认已获得分配本金及收益合计为 13553806.27元(12165139.6 元+888250元+500416.67元)。又因颜静刚、吕彬、尤夫控 股公司未对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事实进行举证。综上,本院认定案涉差额补足金额=30000000元+30000000元×5.7%×(244天+30天)/360-13553806.27 元=17747693.73元。对于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向颜静刚、吕彬、尤夫控股公司主张的超过上述本院认定数额的补足本金及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计算方式问题。1、差补函约定,颜静刚应自收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发出的差额补足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补足金额划入信托专户,用于补足信托财产。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在先未与颜静刚约定文书送达确认地址,后仅于2018年2月6日向颜静刚户籍地发送差额补足通知,既未明确差补金额,亦未能有效投递。另,云南信托公司对颜静刚的差补函不知情,未向颜静刚发送差额补足通知。综上,应以本次诉讼中本院向颜静刚第一次公告送达的法定到期日认定为颜静刚收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发出的差额补足通知的日期,即2018年7月20日(公告日为2018年5月21日)。据此,颜静刚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违约金起算日期应为 2018年7月28日(2018年7月20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为2018年7月27日)。2、差补协议约定,吕彬、尤夫控股公司应自收到云南信托公司发出的差额补足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补足金额划入信托专户,用于补足信托财产。吕彬、尤夫控股公司于 2018年5月23日收到的云南信托公司发出的差额补足通知中同样载明“请尤夫控股公司、吕彬收到差额补足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述补足金额划入信托专户,用于补足信托财产”。故,吕彬、尤夫控股公司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违约金起算日期应为2018年5月31日(2018年5月23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为 2018年5月30日)。差补协议、差补函均约定,未按约定补足信托财产差额,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约定未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主张违约金以17334443.73元为基数,未超过当事人约定及本院上述认定差额补足金额,故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主张颜静刚应支付的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的违约金,及主张吕彬、尤夫控股公司应支付的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的违约金,因缺乏合同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差补协议、差补函约定,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诉讼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尤夫控股公司、吕彬、颜静刚承担。故浦发银行南京分行有权主张其为实现案涉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且其主张的律师费数额120000元未超过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颜静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供反驳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主张的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应自行承 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
《信托法》
第五十四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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