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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本案《委托保证书》不具备《信托法》规定应当书面载明的事项,被告也没有承诺过信托,事实上双方之间文书从未出现过信托二字,本案实为原告委托被告以其名义对瑶溪住宅区一组团二标段工程进行投资而引起的争议,故应属委托合同纠纷,原案由定为信托纠纷有失妥当。
关键词|设立信托|书面形式|信托成立|
案件名称
陈力与邵辉益信托纠纷一审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商初字第 1677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8.25]
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以信托纠纷为案由起诉是否妥当;(二)项目盈亏的认定以及被告应返回多少原告投资额。
关于焦点(一),《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第九条规定“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本案《委托保证书》不具备《信托法》规定应当书面载明的事项,被告也没有承诺过信托,事实上双方之间文书从未出现过信托二字,之前的(2014)温龙开商初字第 941 号民事判决书中也没有原告认为存在信托的内容,相反原告主张的是“确认双方合伙关系不成立”,本案实为原告委托被告以其名义对瑶溪住宅区一组团二标段工程进行投资而引起的争议,故应属委托合同纠纷,原案由定为信托纠纷有失妥当,本院现予以纠正。
相关法律
《信托法
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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