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诉请法院判令信托公司向其提供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相关文件能否获得支持?
关键词|信息披露|知情权|信托账目|信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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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的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涉案的《信托合同》明确罗列的委托人的权利跟信托法规定的相同,即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委托人做出说明,以及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信托合同》明确罗列的受益人的权利,也包含上述委托人的权利。而且,按照约定,受托人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披露信托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投资项目管理运营情况;受托人应定期编制信托计划管理报告,妥善保存与信托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15 年;信托计划文件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放在受托人处,受益人可以在合理时间内免费查阅。可见,中信信托公司的义务是披露、存放、供查阅与特定投资人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并没有向特定投资人提供所有信托账目和文件的义务。现有证据表明,中信信托公司在季度、年度报告中对投资项目管理运营情况进行了说明。没有证据证明米杰曾就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账目文件明确提出过查阅要求并在前往查阅时受阻。最关键的是,《信托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人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不再享有查阅账目和文件等权利。米杰所持受益权已全部转让完毕,自然不再享有该项权利。
案件名称

米杰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1321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1.3]
裁判精要
本案中,原告米杰诉请法院判令中信信托公司向米杰提供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相关文件,庭审中明确包括:中信信托公司对外投资和向投资人分配的会计账册、银行明细、中信信托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报备的材料、中信信托公司在募集成功后关于投资立项的内部决策文件、项目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中信信托公司未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投资情况向受益人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使投资者无法及时通过申请撤销不当投资行为、提前赎回、受益权份额转让等方式减少损失。其理由包括:
1、国元一号信托计划成立后,中信信托公司开始陆续投资,在每次完成投资后的临时披露文件中,从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投资企业的情况,仅以“河南省的某农业相关联企业”、“河南某企业”、“通过进行股权投资,为本信托的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等字样含糊不清的表述,使投资者根本无法准确获知投资方向、投资方式和退出机制等信息。2013年7月13日,纸业公司造纸一分厂仓库发生火灾,涉及两座仓库和一个生产车间,仓库中堆放成品纸1万吨。2014 年11 月7 日,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披露,瑞贝卡公司2013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存在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金额披露不准确、货币资金项目期初金额披露不准确的问题。以上事件皆属对所投资企业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可能对受益人权益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但中信信托公司并未披露。由于中信信托公司未全面披露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投资者无法依信托法第22 条之规定,对上述两个不当投资行使撤销权,从而错失了纠正不当投资,减少损失的机会。
2、整个信托计划过程至要求回购之前,中信信托公司并未披露投资项目的亏损情况和存在的风险,致使投资者对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的估计不足,未能及时通过行使信托合同规定的受益权份额转让、要求赎回等方式提前退出,丧失将资金投资其他领域获取收益的机会。
此外,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米杰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计划的运营情况,但信托合同期间,米杰试图多种方式查询了解相关资料均被拒绝。米杰的知情权应受到保护。
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中信信托公司答辩称中信信托公司已经妥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多份信息披露报告发布日期显示为同一日问题,系由于中信信托公司门户网站系统升级改造所导致。有证据表明中信信托公司始终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在官方网站(www.ecitic.com)上进行定期信息披露。中信信托公司在《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中已经明确提示米杰,由于本信托计划投资方式的多样性,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及信托单位净值系采用投资成本法(而非市价原则)进行核算。因此中信信托公司历次信息披露所反映的信托单位净值可能与信托单位市场价值不一致。目前信托财产仅仅是账面现值的暂时浮亏,该浮亏完全是由于正常的商业风险等非可控因素所导致,更不代表信托计划资产净值及信托单位净值已经实际受到损失。米杰已经通过签署相关文件,认可上述安排,故其主张中信信托公司故意隐瞒损失没有任何合同依据和事实基础。
关于信托披露的范围,由于投资金额巨大,中信信托公司为防止市场得知具体投资对象后引发投资对象股价/资产发生不利波动,故在公告内容中没有明确披露投资对象的具体名称,这一披露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行业正常的投资规则,也完全有利于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营。未披露瑞贝卡公司被出具警示函以及纸业公司火灾事宜,原因是相关事实不构成《信托合同》所称“发生对所投资企业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根据媒体报道,纸业公司发生火灾的仓库中存有成品纸1万吨,而纸业公司年造纸能力高达60万吨,而瑞贝卡公司虽被出具警示函,却未影响公司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未导致股价下跌,就投资的企业整体而言,不符合“重大性”标准。而且,同前所述,如进行披露可能会导致市场得知信托计划的具体投资企业,造成潜在不利影响,反而不利于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营。关于米杰提出的信息披露不全面以致其未能行使撤销权问题,中信信托公司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披露;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中信信托公司选择、管理投资项目的过程不受委托人、受益人的干预。中信信托公司依法履职,米杰主张撤销权也不能成立。而且,赎回、转让申请均只能在发生《信托合同》规定的情形时才能行使,米杰无权单方决定提前退出信托计划。事实上,通过中信信托公司的努力尽职,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济形势下行的大背景下,米杰不但已经收回了绝大部分投资财产本金,还获得了一定的信托利益,信托财产本身并没有损失。
此外,《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不再享有了解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的权利,查阅、抄录、复制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的权利等。由于米杰已经将其在国元一号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已丧失以优先受益权人身份主张营业信托法律关系项下权利的资格。自信托计划设立以来,中信信托公司始终严格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诉讼中也提供了信托计划推介、设立、投资项目选择、项目管理等环节的相关文件,米杰的知情权已经获得充分的保证。况且,米杰立案时的诉讼请求为营业信托纠纷项下的损害赔偿之诉,该诉为金钱给付之诉,与知情权诉讼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利,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应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应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但没有规定对委托人或受益人实现上述权利的程序、条件以及信托文件的范围或内容。《管理办法》规定,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的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涉案的《信托合同》明确罗列的委托人的权利跟信托法规定的相同,即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委托人做出说明,以及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信托合同》明确罗列的受益人的权利,也包含上述委托人的权利。而且,按照约定,受托人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披露信托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投资项目管理运营情况;受托人应定期编制信托计划管理报告,妥善保存与信托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15 年;信托计划文件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放在受托人处,受益人可以在合理时间内免费查阅。可见,中信信托公司的义务是披露、存放、供查阅与特定投资人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并没有向特定投资人提供所有信托账目和文件的义务。现有证据表明,中信信托公司在季度、年度报告中对投资项目管理运营情况进行了说明。没有证据证明米杰曾就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账目文件明确提出过查阅要求并在前往查阅时受阻。最关键的是,《信托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人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不再享有查阅账目和文件等权利。米杰所持受益权已全部转让完毕,自然不再享有该项权利。现其要求中信信托公司向其提供相关文件,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法》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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