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本案中,长安信托公司履行了妥善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主要表现在:1、信托计划成立后,长安信托公司依约及时并如实发布信托计划信息披露公告及临时信息披露公告;2、在楼俊集团未履行承诺函中约定的采矿权抵押等义务时,长安信托公司及时向楼俊集团发送律师函、催缴通知书并要求楼俊集团实际追加了担保措施,即将楼俊集团持有的山西楼俊集团泰业煤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质押给长安信托公司;3、长安信托公司向担保人发送律师函,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4、长安信托公司向债务人宣布回购期限提前到期;5、长安信托公司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键词|信托纠纷|管理义务|
案件名称
魏蕾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一案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5964号事判决书2018.12.18
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长安信托公司是否存在未履行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约定的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职责等违约行为,以及被告长安信托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赔偿认购损失及可预期利息。
原告与被告长安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一系列信托文件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首先,长安信托公司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原告在支付认购款之前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信托合同》第十五条风险揭示中亦约定了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经营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技改完成风险、采矿权抵押及实现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同时约定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长安信托公司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原告在投资该信托计划时对上述风险均系知晓。其次,长安信托公司履行了妥善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主要表现在:1、信托计划成立后,长安信托公司依约及时并如实发布信托计划信息披露公告及临时信息披露公告;2、在楼俊集团未履行承诺函中约定的采矿权抵押等义务时,长安信托公司及时向楼俊集团发送律师函、催缴通知书并要求楼俊集团实际追加了担保措施,即将楼俊集团持有的山西楼俊集团泰业煤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质押给长安信托公司;3、长安信托公司向担保人发送律师函,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4、长安信托公司向债务人宣布回购期限提前到期;5、长安信托公司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安信托公司履行了其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的义务,至于履行义务后能止损至何种状态,属于信托计划固有风险,该风险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第三、长安信托公司履行了债权申报义务。楼俊集团等债务人现处于重整状态,长安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重整程序结束之前,原告是否有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原告以长安信托公司存在未履行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约定的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职责等违约行为为由,要求其赔偿本金损失及可预期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信托法
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相信法律
相信法律公众号部分文章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