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
这个案子的判决实在无法令人信服。但遗憾的是,我没有找到这个案子的二审判决。法院的基本逻辑是,被告依据证监会文件升级系统软件,致原告2015年9月7日无法使用HOMS 系统,是服从监管命令,并非违约。然而,即使升级系统软件系执行行政命令,但升级的方式有多种,作为受托人,自应尽到注意义务,选择对原告伤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另一方面,法院认定,在五矿信托未接到原告本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的提前终止书面申请违约自行变现的情况下,原告应通过回购阻止损失,否则不得就该损失要求赔偿,似乎也有失偏颇。但这或许就反映了司法现实的无奈。对于有些复杂交易,指望忙于各种琐碎案件的法官作出高水平的判决似乎也不现实。好在,本案的标的金额180162元从绝对值而言并不是一个大的数字。
关键词|服从监管命令|违约|赔偿|
案件名称
原告柯达人诉被告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一审案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5民初30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4.14
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违约及哪些行为违约;二、原告是否受到损失及损失可否得到赔偿;三、被告如何承担责任。
一、关于被告是否违约及哪些行为违约。
被告作为受托人,除合同特别约定外,应执行委托人指令,未经委托人下达变现指令,不得擅自变现。被告未接到原告本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的提前终止书面申请,自行变现,违反信托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收取恒生系统分仓授权服务费,即允许原告使用恒生分仓系统,但被告却于2015年9月7日修改恒生HOMS系统终端密码,导致原告无法通过该系统进行股票交割。首先,被告已作出解释,被告收取的恒生系统分仓授权服务费是被告与券商链接产生的费用,并非恒生HOMS分仓系统服务费用;其次,HOMS系统是原告从恒生公司另行购买的分仓系统,证监会于2015年9月2日下发文件明确此类分仓系统涉嫌违法并禁止使用。综上,被告依据证监会文件升级系统软件,致原告2015年9月7日无法使用HOMS 系统,是服从监管命令,并非违约,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二、原告是否受到损失及损失可否得到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第一,从发现时间看,原告承认被告卖出当日即发现问题并电话询问被告;第二,从原告有无补救能力看,被告卖出涉案股票当日,原告亦在不断自行买入、卖出或回购其它股票,即原告发现问题后有能力回购被告卖出的股票;第三、从回购会否给原告造成损失看,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7月17日,涉案股票的买入价格均低于被告卖出价格,原告回购一方面时间充足,另一方面可以低价买入。综上,原告发现被告卖出涉案股票后,有能力也有充裕的时间通过回购阻止损失,却未采取适当措施,故不得就该损失要求赔偿。且股票有风险,涨跌不定,原告仅选择上涨时的股票价格作为损失依据具有随意性,故对原告主张按2015年7月23日收盘差价要求赔偿损失180162元的诉求不予支持。
三、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
被告未经委托人下达变现指令擅自卖出原告股票,虽然原告不得主张损害赔偿,但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被告的违约责任,但被告发现自身行为有误后,已免去原告2015年6月21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的信托手续费137589.04元,该数额适当,可视为被告已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失188548 元的诉求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柯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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