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投资人对信托计划的费用及报酬计算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由于信托公司提供的结算数据在计算方式上系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在费用支出上有相关凭证予以印证,故对投资人的单方面质疑,法院不予采信。
【关键词】
|信托计划费用及报酬计算|提出质疑|结算数据|相关凭证|
【案件名称】
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二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2015.8.6]
【裁判精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就系争信托计划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均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根据相关约定,上诉人倍力公司既是该信托产品的债务人,同时也因购买250万元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而成为受益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系争信托计划终止后,被上诉人上海信托根据合同约定对信托收益进行分配,分配时优先保障优先类受益权人的信托利益,同时扣除相应费用及报酬。上诉人倍力公司对该信托计划的费用及报酬计算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的结算数据在计算方式上系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在费用支出上有相关凭证予以印证,故对上诉人倍力公司的单方面质疑,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上诉人倍力公司提出的系争信托计划优先类受益人的资质问题,本院认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信托计划投资人适格问题的规范,属于行政规章的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也与本案争议的信托计划分配结果无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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