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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结构化信托的处理问题。所谓结构化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与一般信托产品的不同,主要就在于“结构”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条明确,信托文件及相关合同将受益人区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等不同类别,约定优先级受益人以其财产认购信托计划份额,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财产获得利益与其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优先级受益人请求劣后级受益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信托文件中关于不同类型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影响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信托法律关系的认定。该纪要第九十二条亦明确,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关键词|股权回购|购买债权|违约金|
案件名称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60号民事判决书,2018.6.28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北京信托公司向阳泉公司主张履行《承诺函》的条件是否成就。《承诺函》是阳泉公司附条件的受让债权承诺。根据《承诺函》第2项,阳泉公司向北京信托公司承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或根据主合同约定延长后的期限)届满时,或者贵公司依据相关文件要求金虎汇才提前履行股权收益权回购义务、支付回购价款时,若金虎汇才未能向贵公司支付全部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回购价款包括贵公司向金虎汇才支付的全部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及对应的投资溢价款,具体金额根据主合同相关条款计算),则我公司在贵公司通知后立即向贵公司购买届时贵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对金虎汇才享有的全部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标的债权应包括届时金虎汇才根据主合同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全部款项。”阳泉公司承购买相关债权的条件,是金虎汇才公司违约,未能向北京信托公司支付全部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至于“未能”是主观不愿意履行还是客观能力达不到合同并未约定和考量。只要是金虎汇才公司客观上达到了未履行的结果北京信托公司向阳泉公司发出购买债权的通知,阳泉公司即应立即购买标的债权。且《承诺函》第4条称:“我公司承诺,任何事由均不能减损我公司根据本承诺函向贵公司购买标的债权及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的义务。只要本承诺函第2条约定的条件满足,贵公司无须先行使任何担保文件项下的权利,即可要求我公司履行购买标的债权并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的义务。”根据该条承诺,阳泉公司明确表示无须北京信托公司行使任担保文件项下的权利即应购买标的债权并支付转让价款。更进一步印证了《承诺函》第2条所称“金虎汇才公司未能向北京信托公司支付全部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是指金虎汇才公司客观上达到了未履行的结果。综上,一审法院关于因北京信托公司未能提供金虎汇才公司在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回购合同》项下债务的相应证据,而不能证明《承诺函》第2条所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第二,如已成就,阳泉公司应向北京信托公司支付款项的数额。根据阳泉公司在《承诺函》中的承诺:“若金虎汇才未能向贵公司支付全部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回购价款包括贵公司向金虎汇才支付的全部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及对应的投资价款,具体金额根据主合同相关条款计算),则我公司在贵公司通知后立即向贵公司购买届时贵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对金虎汇才享有的全部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标的债权应包括届时金虎汇才根据主合同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全部款项。3.我公司承诺在收到贵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等额于标的债权金额的价款…“阳泉公司承诺购买的是北京信托公司对金虎汇才公司主张的回购合同项下标的债权,而未承诺购买违约金。北京信托公司在起诉状中请求按日万分之七支付债权转让款,是北京信托公司与金虎汇才公司合同中约定如果金汇才公司违约,北京信托公司要求金虎汇才公司所承担的,并非属于阳泉公司购买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款项,阳泉公司只应支付标的债权的对价款。故,北京信托公司请求按日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标的债权的对价款按合同约定为4亿元本金及投资溢价款,因金虎汇才公司已支付了投资溢价款,但尚未支付4亿元本金,故阳泉公司应支付4亿元本金。利息属于本金的天然收益,故阳泉公司还应支付该4亿元本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关于支付的时间,按照《承诺函》中的承诺,阳泉公司应在收到北京信托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信托公司支付。阳泉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收到北京信托公司的通知函,应自五个工作日后即2016年3月28日起支付4亿元本金及该4亿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相关法律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九十条信托文件及相关合同将受益人区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等不同类别,约定优先级受益人以其财产认购信托计划份额,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财产获得利益与其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优先级受益人请求劣后级受益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托文件中关于不同类型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影响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信托法律关系的认定。
第九十二条  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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