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中城建公司上诉仅以《承诺函》中无该约定为由主张应按照一年365天的标准计算案涉回购价款及回购溢价款,明显有悖诚信,亦与其在先的付款事实不符,其据此上诉称一审判决多计算了5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年|360天|365天|有悖诚信|
案件名称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67 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11.13]
裁 判 精 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按照一年360日的标准计算案涉回购价款和回购溢价款是否正确。
一审法院认为,《转让及回购合同》1.12 条约定:年指 360 天,合同 4.2.2 条约定:回购价款金额与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一致,为人民币捌亿元整(¥800,000,000.00元),甲方应于信托到期一次性支付回购价款。回购溢价款= 甲方实际占用的信托资金×【7.5】%/年×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转让价款使用账户之日起实际存续天数/360。中城建公司既然在认真审阅《转让及回购合同》后向安信公司发出《承诺函》,就应该对合同中关于“年”的约定及回购溢价款的计算方式予以知晓并认可,故中城建公司提出按照365天计算无合同依据,不予采信。
中城建公司上诉称,《承诺函》中无“年360天”的约定,应按一年365天的标准计算案涉回购价款及回购溢价款,一审判决多计算了50万元。安信公司辩称,《转让及回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年360天”及相应计算公式,中城建公司对此明知且认可,并已按此标准进行了实际付款。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城建公司在致安信公司《承诺函》中明确,“经认真审阅贵司与河南中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签署的编号为【AXXT(2015)DY209-ZRHG】《河南鹤辉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上述合同于下文简称‘《转让及回购合同》’)等相关文件,特承诺如下”,表明其系在对《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知晓并认可的情况下作出的审慎承诺。《转让及回购合同》1.12 条约定:“年指360天”。中城建公司上诉仅以《承诺函》中无该约定为由主张应按照一年365天的标准计算案涉回购价款及回购溢价款,明显有悖诚信,亦与其在先的付款事实不符,其据此上诉称一审判决多计算了5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城建公司关于一审判决按照年360天标准计算案涉回购价款及回购溢价款,多计算了50 万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 件 来 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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