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集中刊载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的答复,以下为其中一个: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826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1-27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管辖权变化后,取得管辖权的法院是否有权解除原作出保全措施法院的保全裁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仅从该条款的文义进行解读,只有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自行解除或者由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保全措施。但是,在案件移送后由原作出裁定的法院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确实存在法院之间的保全衔接问题,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理上看,民诉法解释第165条的适用,有必要结合民诉法解释第160条规定作出体系化理解,该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综合这两条规定,可以较好地解决保全裁定的效力衔接问题,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避免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更为公平合理地保护好各方当事人利益。当然,民诉法解释第160条规定的是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于诉讼中采取的保全措施,在案件管辖权变化后保全措施如何处理,也有必要从发挥保全制度的功能价值和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参考现有规定进行。
诚如您所指出的,财产保全措施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较大的影响,而在管辖权变化后,如果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和实际审理案件的法院在衔接上出现问题,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实现。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民法典实施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的具体情况,适时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或者指导性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7月6日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新的探索栏目正式上线,欢迎积极参与!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