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集中刊载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的答复,以下为其中一个: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475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1-26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收悉。对于您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商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保障资本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是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相关部门对此一直高度重视,致力于推动加强资本市场的司法保障工作。
关于在深圳设立金融法院的问题。您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加大司法制度供给,构建新的证券执法司法体系机制,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查处力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近年来,上海、北京先后设立金融法院,在依法妥善审理金融案件,有效规范金融秩序,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依法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考虑到,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设立金融法院涉及对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重大调整,属于重大改革项目,需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并且,金融法院属于专门法院,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规定,其设立还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下一步,如中央作出在深圳设立金融法院的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单位,对设立深圳金融法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深入调研论证,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关于进一步优化刑事司法体制,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查处力度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惩治证券等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对证券违法犯罪“零容忍”工作要求,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牵头制定了“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刑法正确实施。二是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依法严厉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老鼠仓”等犯罪活动,依法审理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远大石化操纵期货市场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是合力防范打击金融证券犯罪。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防范、打击金融证券犯罪工作机制,在全国设立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审判基地,集中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合力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提高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专业化水平。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优化刑事司法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安全和资本市场稳定。一是进一步加大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力度。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从重从严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坚决遏制证券期货犯罪,稳妥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贯彻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完善内幕交易等相关司法解释,适时制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司法解释,确保刑法正确实施。三是进一步探索完善证券犯罪审判工作机制。根据工作实际,在金融法院、金融法庭探索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同时充分发挥审判基地的作用,集中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进一步提升证券金融犯罪审判专业化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四是进一步建立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惩治证券期货犯罪工作机制,研究制定行刑案件有效衔接工作机制,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合力预防和惩治证券期货犯罪,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稳定,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今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对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作了一系列安排,主要包括:一是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完善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二是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机制,加大对重大案件的协调力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重要规则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三是完善证券案件侦查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派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体制优势,完善线索研判、数据共享、情报导侦、协同办案等方面的行政刑事执法协作机制。四是完善证券案件检察机制体制,探索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派驻检察的工作机制,通过参与案件线索会商研判、开展犯罪预防等,加强协同配合。五是完善证券案件审判体制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审判资源,加强北京、深圳等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金融审判工作力量建设,探索统筹证券期货领域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审理。六是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依法严厉查办大案要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任。
公安部提出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按照“零容忍”要求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压实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责任,加强资本市场的制度保障。一是发挥优势加强力量,完善证券案件侦查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编制资源配置,强化证券犯罪侦查局三个分局的职能,加强证券犯罪办案基地建设,发挥省级公安机关在证券犯罪案件办理中的指挥指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一线侦查力量建设。二是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证券、违规信息披露、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恶性操纵市场、重大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犯罪。全面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推进立案追诉标准修订,加强与检法机关沟通衔接,提高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加大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三是推动建立健全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制度机制,在中央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的统筹下,推进重要规则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资本市场的司法制度保障。
关于完善证券法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司法审判的衔接问题。首先,关于完善民事赔偿制度的配套衔接规则问题。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赔偿受害投资者机制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现行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已对民事赔偿优先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了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直积极探索相应制度建设,目前正与财政部沟通以明确具体机制安排。其次,关于明确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配套安排问题。2020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包括管辖、先行审查、代表人的推选、审理与判决、执行与分配等作出了专门规定,对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代表人的权限范围、对调解协议草案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审查、代表人放弃上诉的处理等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回应。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司法解释+行政监管规定+投保机构业务规则”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规则体系。第三,关于加强与行政和解制度的协调衔接问题。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期货领域正式启动行政和解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正式确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15年制定的《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行政和解金的管理职责。近年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多起行政和解申请,并指导投保基金公司完成了共计8.35亿余元的和解金管理和上缴国库工作。此次新证券法对行政和解制度予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此高度重视,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办法(送审稿)》,并提请国务院审议。下一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积极推动该实施办法出台。在相关规定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将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研究制定和完善民事诉讼赔偿和行政和解赔偿有效衔接的机制和配套措施,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提供更有利的法律环境。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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