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集中刊载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的答复,以下为其中一个: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636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1-27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大力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人民法院推进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基本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是适应我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的重要部署。随着我国全面扩大对外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形势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推进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取得实质进展。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重大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以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吸纳了5家国际仲裁机构、2家国际调解机构,并聘请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担任专家调解员,是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一大特色和亮点。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了18起国际商事案件,审结8起案件中有5起案件运用了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全方位服务保障“一带一路”行稳致远。
二是支持对外开放前沿地区加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服务保障上海临港新片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北京“两区”建设等司法文件,大力支持对外开放前沿地区加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同时还支持边境地区、重要节点城市、核心区域探索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建立联合纠纷解决平台。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支持国际商事调解和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创新发展,建立调解、仲裁和诉讼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这项务实举措对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形成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合力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构建国际商事纠纷化解机制。上海在全市法院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一站式工作机制;北京法院设立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天津高院与市侨联推动建立涉侨多元化解协作机制;新疆高院积极推进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联合纠纷化解平台建设;海南法院建立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在线多元化解平台(ODR)建设成效显著;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与域内外调解机构建立沟通联络机制,聘请上百名域内外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提升调解国际化、专业化水平。2020年1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建立涉外纠纷中立评估调解工作机制,运用“融畅”系统远程视频开庭、调解多起跨境纠纷,打造苏州营商环境法治“最硬内核”。
二、创新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新机制的具体举措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促进多元解纷机制的体系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组建国际化、专业化的调解队伍,不断拓展调解领域,规范调解程序的几点建议非常务实。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创新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以优质高效的解纷服务助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一是健全国际商事法庭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工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将适当引入域外知名商事仲裁机构、调解机构,进一步促进国际司法合作、增进国际法治互信。积极推进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信息化平台尽快上线,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立案、证据交换、调解、开庭的全流程在线纠纷解决服务,切实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便利。同时,积极支持对外开放前沿地区创新发展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境外仲裁机构经登记备案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临港新片区等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二是支持各级人民法院创新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加强国际商事审判力量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将在海南设立联络点,参与协调指导海南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建设相关事宜。支持海南涉外民商事审判机构集中受理和审查在自由贸易港区域内设立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为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提供专业、高效的司法保障。
三是协助推动国际化、专业化调解队伍建设。协助推动高等院校国际法学科的发展建设,实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计划。完善专业化调解人才选拔、培养、培训、考核机制,尤其是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条约和国际规则、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专家型、复合型、国际化的高素质调解人才队伍,为服务保障“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四是推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利用我国签署《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的机遇,积极推动国内商事调解法律制度完善,明确商事调解的原则、组织形式、调解程序,规范商事调解协议的审查和执行机制等。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健全司法行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协同的商事调解机构的管理体系,为国内商事调解组织的发展提供支持。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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