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集中刊载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的答复,以下为其中一个: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784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1-27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立“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总目标以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都出台了相关规定,不断明确救助概念、完善救助程序、细化救助标准。但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起步较晚,规定亦多散见在各类政策文件中,诚如您所述,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时效性和效果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第一,关于成立救助信息办公室,与刑事申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在整个诉讼环节设立救助信息办公室,促进及时整合救助资源,全方位地开展救助的建议。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及下设办公室,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行使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职能,承担着包括信息共享、整合救助资源在内的工作职责。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自2016年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至今,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已经与各刑庭、审判监督庭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司法救助案件及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共享信息和整合救助资源,确保司法救助效果的最大化。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动司法救助信息化建设,完善司法救助案件管理平台,更为科学合理地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第二,关于完善救助告知程序,细化困难标准的建议。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已陆续出台国家司法救助的规范性文件,从程序和实体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和细化司法救助制度机制。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从以下方面继续推动司法救助工作:一是继续对各地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司法救助各项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并结合当地实际给予相应的指导和规范。二是积极推动制定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法。我们认为,从国家层面对司法救助进行立法,立法基础和时机已较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的建议中提出将“国家司法救助法”纳入立法规划,并报请中央政法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出制定国家司法救助法的建议。关于您所提的完善救助告知程序,细化困难标准的建议,我们已在建议中提出制定国家司法救助法应着重解决十个问题,其中包括了国家司法救助的标准和国家司法救助的程序这两个问题。
第三,关于实践中大部分救助机关将生活困难标准等同于经济困难标准,导致很多急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无法申请司法救助的问题。您在建议中提出,应当拓宽生活困难的范围:将无力支付后续高额医药费、需长期人工护理、身体严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有老人和未成年人需赡养和抚养等情况均纳入生活困难标准。对此,我们完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列举了当事人面临生活急迫困难应予救助的八种情形,您所提的五种生活困难属于该条所列应予救助的情形。下一步,我们将在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督导检查工作中,重申和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关于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确保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应急困难救助”的宗旨。此外,我们正在积极与民政部进行沟通协调,探索创新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形成对困难群众生存照顾的合力,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第四,关于对于人身受到伤害后无力承担医治费用的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由自治区层面牵头调研、论证,尽快出台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原则性规定的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应对其予以救助。下一步,我们将在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督导检查工作中,对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内的全国各地的此类救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并视情况要求其开展调研论证以及制定实施相关细则。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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