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集中刊载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的答复,以下为其中一个: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696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1-27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积极主动地探索务实创新的区际司法协助之路,以开拓进取的精神,彼此尊重、求同存异,从无到有、由点及面,先后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6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7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2020年)等8项安排,基本实现了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的全覆盖。
我们高度认同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虽然我国已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体系,但随着内地与香港在社会、经济、贸易、人员交流等方面更深更广的互动、合作与融合,特别是随着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持续推进,实践中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互涉法律纠纷势必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两地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及完善。
一、关于对已生效安排及其执行情况的检视完善
(一)扩大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范围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自2008年生效以来,执行情况良好,但安排仅限于具有书面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中两地法院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随着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安排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凸显,两地对判决全面认可和执行机制的需求日益强烈。在两地的共同努力下,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这是两地签署的覆盖面最广的一项安排。安排生效后,两地各类民商事案件判决基本可以实现异地“流通”,当事人可以免受重复诉讼之累,同时避免了司法资源的重复消耗。
(二)完善仲裁领域的司法合作机制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两地首次在仲裁领域搭建桥梁,畅通渠道,促进了两地仲裁业的发展。为更大力度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加强内地与香港在仲裁领域的合作,健全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机制,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201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此系内地首次与其他法域就仲裁程序相互提供保全协助签署文件。2020年11月27日,双方又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用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实现两地仲裁领域全流程的相互协助。
(三)畅通文书跨境送达机制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截至2020年底,两地法院共办理相互委托送达案件累计超过2.9万件。由于两地法律制度差异,实践中存在送达周期较长、效率不高、成功率不高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持续与香港特区政府就进一步完善送达安排进行沟通和磋商,并将适时对安排作出修改或完善。
(四)系统总结回顾司法协助工作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的报告》,系统回顾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历程,分析各项安排的执行情况,总结工作经验,为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拓展深化两地司法协助增强了信心。
二、关于特殊领域民商事司法协助的考虑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生效后,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同时,针对部分特殊专业领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视,将持续开展深入研究。
(一)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
就破产程序相互提供协助,事关跨境投资安全和营商环境优化,两地业界十分关注。自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进行了持续深入的磋商,于2021年5月14日签署《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分别制定指导意见和实务指南。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合作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三条规定,本安排适用于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案件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下一步,将继续加强与港澳有关机构的沟通,研究在粤港澳大湾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一步强化司法交流合作。
(三)推动海事海商案件相互协助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紧急拖航和救助等部分海事案件的司法协助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协助在协助方式、程序、救济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以往的国际、区际司法协助制度体系中,都需要制定单独的判决互认规范。对此,我们也在积极研究,不断探索与港澳开展海事案件的司法协助。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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