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集中刊载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的答复,以下为其中一个: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626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1-26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推动诉源治理是党委领导下的一项系统工程,有赖于社会各方的积极推进和全力参与。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力量,将参与党委领导下的诉源治理工作,健全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特别是201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讲话精神,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这一重大改革部署,构建源头治理、非诉挺前、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的分层递进纠纷解决路径,让大量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化解在萌芽,解决在诉前,审理在前端。两年多来,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和多元化解成效显著,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新格局。您在建议中分析的诉源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三方面不足,我们对此深表认同。您提出的推进诉源治理的三点建议,对我们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明确部分纠纷调解前置的建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27条指出:“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探索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纠纷范围和案件类型。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印发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也提出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调解前置程序。您提出将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在立案前,应当先行委派调解”,实现非诉调解前置主义入法。此建议对于推动多元调解工作很有意义,但需要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可与支持。在尚未有立法支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严格遵守调解自愿原则,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展委派调解工作。为了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等适宜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辅导分流岗和类型化调解工作室,加大引导辅导力度,充分释明调解优势特点,完善诉调一体对接机制,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率、低成本、不伤和气的纠纷解决方案,更好地吸引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关于完善纠纷化解管辖规则的建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管辖有严格要求。《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委派调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您提出的完善纠纷化解管辖规则,并非完全法律意义上的管辖,主要是建立纠纷分层递进解纷机制。对这个问题,我们正在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中,要求建立分类分层纠纷解决路径,也就是区分纠纷类型,包括基层化解类、重点行业类、重点领域类,分门别类建立递进式解纷路径。同时,我们今年将推进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由人民法庭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与村(社区)、乡镇(街道)、专业性行业性调解机构开展分流对接,对于适宜村(社区)处理的,由辖区内村(社区)化解;适宜乡镇(街道)矛调中心、综治中心、司法所、工会、妇联等基层治理单位处理的,由该基层治理单位化解;适宜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处理的,由该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化解,从而实现分类分级委派案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基层预防化解纠纷网格。
关于夯实基层力量的建议。现有制度对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已有明确规定。2017年,财政部会同司法部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将人民调解费列入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开支范围。但从实践情况看,受制于各地财政水平,以及特邀调解员身份等问题,仍然存在经费保障不到位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在推动各地法院积极争取财政保障的同时,鼓励地方法院探索对商事等纠纷开展市场化调解,形成公益性与市场化调解并行机制,建立适应不同解纷组织、不同解纷方式特点的多层次、多样化经费保障体系。此外,关于考核问题,中央政法委已经将多元解纷工作质效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印发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也明确提出推动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纳入地方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这对于进一步推动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工作具有积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也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要求,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地区成诉情况,共同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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