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集中刊载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的答复,以下为其中一个: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514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1-26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以庭审为中心的现代化民事诉讼程序结构的重要基础。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有利于明确争议焦点和提高质证的效果,有利于法官正确判断和认定事实,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节约司法资源,对于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增加了关于民事诉讼开庭前准备的新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为增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庭前准备工作的方式和庭前会议的内容。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
庭前准备,特别是庭前会议制度,能够指导双方当事人交换与固定证据、整理固定争议焦点,为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打好基础。由于个案情况不同,是否有必要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是否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应根据具体案情决定,不宜作强制性要求。关于是否将庭前准备制度纳入审判考核指标,如何科学设定评价体系等问题,尚需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我们将认真总结各地法院经验做法,适时推进此项工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7月15日
新的探索栏目正式上线,欢迎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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