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集中刊载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的答复,以下为其中一个: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546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1-26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自主科技创新的保障、激励和推动作用,不断加大对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重要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释放创新驱动原动力,推动形成更多新的增长点、增长极。
新能源产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市场潜力巨大,产业发展迅速,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更高要求。针对建议中涉及的锂电池专利技术“专利维权取证难、费用高”“案件维权周期长”“商业秘密监管难”等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
一是完善技术类案件专业化审判体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全国技术类案件二审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大制度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以来审理的涉及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案件不断增加,多起案件对相关行业知识产权司法具有“标杆”意义。知识产权法庭实施了“统一裁判标准系统工程”,探索行政和民事案件同步审理模式,优化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推进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发展,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高。同时,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龙头,以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以包括福州、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在内的22家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以高级、中级法院及部分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支撑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格局已经形成,积累了比较丰富的专业化审判经验,为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二是先后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业秘密侵权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解释》)等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聚焦方便举证问题,为权利人依法取证提供制度保障,降低取证成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有权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被告提交其控制的证据,同时规定了举证妨碍的法律后果;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保全措施、妨害证据保全后果等作出相应规定,促进通过证据保全方式获取证据。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中涉及的“锂电池技术侵权须从市场上购买整车才能获取被诉侵权产品”“侵权电动汽车往往需要跨省购买,给维权带来不便”等问题,可以更多通过证据提出令、证据保全、举证妨碍制度等方式解决,降低权利人的举证成本。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制定《商业秘密侵权规定》,针对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难以取证的特点,合理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有效遏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重点规制员工、前员工离职产生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明确相关裁判规则。同时,“两高”联合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不断加大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准确定罪量刑,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形成有效震慑。制定《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公布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显著提升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
三是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工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完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衔接,确保裁判结果内在协调统一。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促进知识产权民行交叉案件协同办理。不断探索健全有利于专利纠纷实质性解决的审理机制,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缩短专利审理周期。
今后,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集中审理优势,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切实增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和实效。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带动技术和产业升级。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程序上的衔接,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感谢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6月23日
新的探索栏目正式上线,欢迎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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