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集中刊载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的答复,以下为其中一个: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811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1-27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知名商标享有较高声誉,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建议各地有关部门指导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司法机关在审判中采信《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减轻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我们认为,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知名商标的市场影响力,有利于为知名商标提供更有利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商标知名度是商标使用人通过对商标的使用及宣传,不断积累商誉后形成的一种正面效果,是相关公众对特定商标作出的一种积极反映。人民法院在商标行政或民事案件中,对商标知名度进行认定,应当建立在审查相关宣传、使用证据的基础之上,对于确实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采取强保护态度,按照比例原则确保商标的保护力度与商标权人的投入、付出以及商标本身的知名度相匹配。对此,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已经充分体现。实践中,证明知名度方面的证据种类繁多,进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可以作为法院认定该商标具有相应知名度的参考依据,但是,对司法认定来说,更为关键的是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宣传、使用等直接证据材料。此外,目前各地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主管部门、程序和审查流程等各方面的工作规范存在差异,尚待明确和完善,对进入名录商标的审查标准不完全统一,与司法裁判对商标知名度的要求也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司法案件中,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知名度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各方面证据,根据在案事实证据予以认定。
无论是知名商标还是驰名商标,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为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制止他人的抢注、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公平秩序。市场主体从事经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者进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不是目的,关键还在于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最终获取经济效益。因此,在制定知名商标保护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时,应当回归商标保护制度的设立本意,既要保证高知名度商标获得与其知名度相适应的保护力度,也不能过分夸大知名度的作用。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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