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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鹤霖
文编王士宇
6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其中,委员张苏军建议将法定结婚年龄调整至男女均为18岁,“我国婚姻登记人数逐年下降,降低婚龄虽然不能直接扭转结婚人数下降和老龄化上升的趋势,但配合其他一系列鼓励生育的政策,相信能逐步解决”,“法定婚龄已经到了该大幅度降低的时候了”。
人民日报官博就此建议发起的投票的结果,截至7月3日20:34

图片截自微博
该建议随即引发巨大争议。有较为极端的观点认为,该建议无异于毒害女性,不切实际;有人认为这会使落后地区女性的生存环境更差;有的网友关注于经济实力、社会责任承担能力等问题;也有观点认为这能给成年人更多自由。
人民日报官博投票下的评论
图片截自微博
结合我国现有的政策情况和社会现实来看,这个建议并不妥当。本身存在隐患的同时,以“提高生育率”为背景提出这种建议更是引人反感。
舆论中,争议很大的一个矛盾点就在于此举是否会侵犯女性权益。就社会现实而言,婚姻对男性和女性来说,意义有着较大差别。而法定结婚年龄由20岁降至18岁,为女性的个人发展权利埋下了一定隐患。
近些年来,女性已逐渐能获得相对公平的高等教育机会,据相关报道 ,在校大学生中,1980年女生比例仅占23.44%,而到了2017年,却已达到52.54%,比男生(47.46%)高出5.08个百分点[1]。无论男女,学历越高,在就业市场上的起点越高,竞争力越强,这样的正相关已经成为普世标准。
而婚龄下调可能会带来大范围个体家庭内部关于女性职业发展和生育时间选择的激烈争论。就受到影响的18-20岁女性而言,这个年龄段正是其求学的黄金阶段,而结婚以及由结婚可能带来的受孕生产很可能将影响她们的求学之路。虽然可能会出现学习、生活两不误的个案,但精力时间上的分割对学业造成的冲击不可小觑。
此外,这些变化对学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即能否及时制定休学政策以保证女性在休学期间以及休学之后实现家庭角色和校园角色的转换。也许有些女性并不会接受高等教育,但怀孕生产给她们带来的影响也不能忽略。各企事业用人单位同样需要做及时有序的调整以应对婚龄下调带来的新情况。
马克思在他的分工理论中提出,“在分工范围内社会关系的必然独立化,在每一个人的个人生活同他的屈从于某一劳动部门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条件的生活之间出现了差别。”长期以来,女性由于其性别生理特征,一方面必须承担生育的责任,另一方面由于体力的不足,难以在劳作中与男性竞争,也难以掌握社会家庭地位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实力优势。这种长期的分工偏向导致女性的价值更多体现在生育上,而其本身只能依附于能带来经济收入的男性。
但发展到近现代时,工厂崛起、信息时代来临,女性的劳动竞争力不再绝对弱于男性,也获得了更多工作机会。这个时候,生育不再是女性的唯一选择,她们可以依赖自己,而“自力更生”无疑更安全可靠。此次事件中,许多反应激烈的女性用户甚至本人也还没有步入婚姻生活,但在习惯了自我掌控时,就会更加恐惧婚姻与生育中可能带来的地位下降。
这不是说强迫女性一定要选择独立,如果国家能够通过一些政策法规、福利制度来保障女性权益,无论其选择结婚生育与否,都能给予其稳固的安全感,女性才有空间选择尊重本心,而不会做过多的利益思考。这将是在安全环境下的自由选择,也才是真正的自由选择。但在现有环境下,“婚姻自由”并不能完全保证女性是真正自由选择的。
相对而言,对于拥有城市背景,尤其是生活在条件较好、思想开放家庭的女性,该建议影响相对较小,因为其拥有较大的婚姻自主选择权和匹配的经济基础。而对于生活在偏远地区,尤其是思想相对落后的地方的女性而言,他们的婚姻自主选择权常常受到家庭、舆论、历史“惯例”等条件的限制,其个人利益并不能完全独立,而是更多地依附于家庭利益,而其也难以反抗家庭强权,是以例如“卖女儿”的事件屡见不鲜。而在这种背景下,部分女孩有相当可能会因婚姻年龄下调,而更早进入婚姻、生育,更大程度上失去受教育的选择。进一步说,这种出身导致的教育机会差异,甚至有可能更加拉大城乡差距。
有些人认为,不管这个建议最后实施还是不实施,在这些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早于法定年龄结婚生子早就是一个普遍现象,而实施该建议反而能使他们的婚姻得到法律保护。问题就在于,法律其实是不应该保护过早的结婚生子这种现象的。
一般妇女适合生育的年龄是23-30岁,即使青春期结束,人的大脑、牙齿等骨骼仍在发育,而一般认为这种发育会持续到20至23岁。若早于20岁怀孕生育,胎儿会与发育中的母亲争夺营养,对母亲健康和胎儿发育都不好。
对妇女而言,早孕会提高其患宫颈癌等疾病的风险。OR值是病学常用标准,用于判断因素与疾病之间的相关性,OR值等于1,表示该因素对疾病的发生不起作用;OR值大于1,表示该因素是危险因素;OR值小于1,表示该因素是保护因素。以宫颈癌为例,分析表明[2],初次怀孕年龄小于21岁的OR平均值达到2.390,最高达到3.225,其平均值所代表的危险性在一系列与妊娠相关的因素中,仅次于曾流产大于等于3次,高于怀孕大于等于3次。 
对于胎儿而言,四川一实验统计了4500个案例,数据显示[3],年龄在19岁以下的妇女胎儿畸形患病率最高,为71.43%(5/7例),而25~30岁的患病率最低,为8.70%(323/3712例),而其他类似实验也得出了相似结论。是以,从对母亲和胎儿双方造成的风险来看,过早生育都不是一种科学健康的选择。既然本不科学,便不应该要求法律的倾斜。
同时,下调婚龄对中国的学校性教育和家庭教育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低龄婚姻中可能会存在的择偶偏差以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也将带来问题。中国式教育决定着社会个体在其社会角色认知和成长方面存在滞后性。加上女性分工定位的争议,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女性选择做出让步和牺牲,又或者带来家庭的破裂以及离婚率的上升。
委员王超英认为,许多发达国家结婚年龄都没有中国高,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应当与国际接轨。但与国际接轨不一定就是好的,也不一定符合中国特色。
日本、韩国是委员王超英的举例中提到的两个国家,其就社会文化与历史传统而言也与中国有一定相似性。这两个国家的结婚年龄都是男性18岁,女性16岁。相关数据显示[4],中国从1995年起,一孩的平均生育年龄从23.81岁上涨至2015年的26.63岁。而日本则是从27.76岁上升到30.01岁,韩国从26.60岁上升至30.83岁,始终维持着比中国更高的生育年龄。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下调结婚年龄,年轻夫妇也较少倾向于早生孩子,很难实际上大范围地影响生育状况,也难以影响人口结构。
再者,中国的相关配套政策也还并没有发达国家那样完善,例如在最基础的生育补贴上,日本新生儿直到15岁都可以领取国家相关补助;但中国此类补贴极少,且补贴大部分由工作单位发放,这一部分成本给工作单位的压力也又会转化为女性求职时的困难。
是以,如果难以实质影响人口结构,却又客观上造成隐患,这种“接轨国际”就显得不太合适了。
中国部分鼓励二胎政策
图片源自《中国多地鼓励生育二胎,但奖励政策就是多一两个月产假| 好奇心小数据》

这个建议本身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它给了部分“真爱”伴侣合法结婚的机会,它给予年轻人更多的家庭选择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是好的。但这个建议不应该在提高生育率、改变人口结构的基础目的上提出。改变老龄化社会,提高生育率是社会选择,但在实现数字变化的同时,如何保护好个体利益是一个重要课题。
老龄化是中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采用一些手段,但应该聚焦于国家补贴、福利政策调整等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当今大竞争社会中,父母总是在焦虑“养不起孩子”、“养不好孩子”,就算放开生育、喊着口号鼓励生育,生育率也很难受到影响。只有切实保障好了孩子的未来,才能真正让父母能够放心生,从而促进人口结构的调整。
相信委员们也是经过一定考虑才提出这些建议的,人们也能理解他们解决问题的初衷,只是在提出建议的时候还应该更关注一些社会现实,多考虑活生生的人,而不仅仅是统计数字里的“人”。
引用及参考文献

[1]《女性:中国教育发展的更大受益者》,中国妇女报,2019,http://www.nwccw.gov.cn/2019-01/09/content_236491.htm
[2]《宫颈癌相关危险因素致病风险的Meta分析》,张兴亮、许俐、王志萍,《山东大学学报(医学版)》,2012
[3]《二胎政策下怀孕年龄及胎次变化对胎儿畸形患病率的影响》,罗希、吴君、田恬,《西部医学》,2018
[4]《孩次、生育时间与生育水平——基于中日韩妇女平均生育年龄变动与差异的机制研究》,宋健、张婧文,《人口研究》,2017
[5]《中国妇女宫颈癌行为危险因素的Meta分析》,张晶晶、秦家碧、魏捷、黄维、杨土保,《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4
[6]《怀孕年龄与胎次对出生缺陷的影响分析》,张帆、李骅、米红,《南方人口》,2015
[7]《中国多地鼓励生育二胎,但奖励政策就是多一两个月产假| 好奇心小数据》,孙今泾,《好奇心日报》,2018
[8]《马克思的分工理论与中国当前的社会分工》,顾成东,《经济研究导刊》,2008
美编王鹤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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