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有诗云:“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才须待七年期。”
我国历来就有宽待青少年的传统。成长的过程就是不断尝试、不断犯错与纠错的过程,未成年人若是犯下错误,只要不是“十恶不赦”,就有理由得到全社会的谅解与宽容。
公安部日前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至14周岁,引发了社会争议。
有不少法学专家反对降低行政拘留年龄,有人甚至认为“没有任何严谨研究支持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的必要性”,“拟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有百害而无一利”。
各路围观群众也频频发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为什么非要揪着孩子不放呢?
未成年人犯罪知多少?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有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以14至16岁居多,约占总量的三分之二。学校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集中战场,“校园霸凌”正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集中体现。
先来看两个例子。 
2015年4月24日,福建漳州初中女生上学途中被5个女孩拉到校外的小巷子里群殴。脚踹,扒上衣、内衣,被揪头发往铁门上撞……因涉事者均为未成年中学生,派出所通过调解达成和解。
 2016年12月,深圳12岁少年疑因举报收保护费被报复遭十几名同学围殴,事后,公安机关对打人者黄某等6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因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暂不执行);彭某某、李某某等2人因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从上面的例子来看,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批评教育”往往流于形式,“严加管教”的结果往往是放任不管,“赔钱了事”又给人以“没有钱解决不了的事”的暗示,这更助长了少年们的犯罪气焰。
这种所谓的批评教育,恐怕是象征意义更大一些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原本是保障未成年人心智健康的“保护伞”,并不是给他们可以为所欲为的空间。
有未成年人在恶劣犯罪后,甚至抛出一句话,“我是未成年人,不用坐牢”。甚至有犯罪分子凭借这点,蛊惑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犯罪。
修法,来了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于那些已经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他们的违法还没有达到涉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重罪之前,就不能采取任何的刑事强制措施。
但等到真的达到了年龄,可能已经大错酿成。从行政拘留到“刑事重罪”之间缺乏必要的过渡,公安部此次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至14周岁,正好填补了这个缺环。
微博网友纷纷对此次修法表示赞同
律师@刘慧慧说,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与行为能力,对于其犯罪行为如果国家不采取一些相应的强制措施,难以服众,法理上也并不符合“轻轻重重”的原则,现实中更可能造成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放纵。
“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不为过。教育不只是单纯的说服,惩罚本身也是教育的一部分。”南方财富网@阮齐林教授支持修法。
钱江晚报@魏英杰指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以“狼性”教育为指导,对小孩经常欺负别人反而沾沾自喜,认为这样才不会吃亏,以后才能在社会上混得开。
这是非常错误而且可怕的一种想法。必须看到,小孩从顽皮到顽劣再到犯错犯法,其界限是很模糊的,稍有不慎就可能滑向触犯法规的边缘
就此而言,降低行拘年龄,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形成一定的警示与震慑作用。
行拘不只是针对轻微罪错的惩罚手段,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未成年人触犯刑法堕入深渊。
子不教,父之过
孔子说:“不教而杀谓之虐。”
不进行教育就进行杀戮,就叫做残虐,这是孔子所谓为政的“四恶”之首。对未成年人犯罪来说,关键就是厘清谁应当对他们的“教”负责。 
真要问责的话,监护的失职或缺失首当其冲
据统计,全国92.1%的涉罪未成年人处于与家庭脱离的状态,来自家庭的教育、关爱、管护极少。
留守儿童
其中,22%处于严重缺乏父母关爱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管不问、经常打骂、不给足够的吃穿,甚至赶出家门。
2月27日发生在天津市南开区的两名儿童坠亡事件,再度引发了对监护人责任的思考。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和监护人的责任,但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中,家庭预防始终是一块“短板”。
有很多孩子的家庭监护存在问题,他们基本上在9岁左右就开始逃离家庭,过不了两年就开始有偷盗、斗殴等违法行为。
所以改变“熊孩子”,还得追根溯源,从他们的家庭着手。
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建议对怠于履行监护权致使被监护人犯罪的,根据被监护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处以刑事处罚。
中国青年报@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宜吸收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探索的亲职教育(对家长进行的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好家长的专门化教育)经验,通过明确强制亲职教育的法律地位、监护人不履行亲职教育职责的法律责任等方式,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作为大家长,国家应该做点什么?
在观澜君看来,青少年犯罪,虽然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但是国家也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简单靠“一拘了之”。
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国家这个“大家长”,应该做点什么呢?
据报道,“留守未成年”“流动未成年”,在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体中分别占到27.3%、26.9%。农村留守儿童所面临的生活困境、管教缺失,这是城市化进程背后的代价。
这群孩子如果违法犯罪,对他们进行行政拘留解决不了问题,又不能把他们放回社会上去,这种困境应当如何解决?
《中国青年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认为,首先,不能把未成年人跟成年人关在一起。对于这些孩子,要放在寄宿的环境中由社会、国家来进行抚养,管教。
闲来无事来说法@孙行政指出,社会管理者如果罔顾以上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致力于研究和查找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背后原因,本质上是本末倒置,并且涉嫌推卸管理社会的职责。
人民警察为青少年讲解法律知识
从法律上加重对监护人及学校的惩罚力度,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完善替代监护体系,这才是问题的根源所在。
当前我国关涉未成年人成长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组织机构有各级政府设立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各级团委等官方机构。
国家需要致力于完善现有的组织部门,强化这些组织机构的职责,坚决避免现有的组织机构拿着国家的财政预算,却不能切实履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职能这种现象。
律师@张心远说,人的成长本来就是复杂而痛苦的过程,没有人生下来就会作恶。真正的“熊孩子”从来都不畏惧大人的恐吓与威胁,有时候,及时且到位的安抚和教育确实能够挽救一个误入歧途的孩子。
观澜君认为,如何合理管教、有效矫正“熊孩子”,如何给予受害者良好的抚慰和关键的保护,这不是某一个条款的修改就能够“一步到位”的。社会各界对这一修改稿的大力关注和争论是一个好的开端。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不是孤立的,家庭、教育部门、社会都有责任,如何把板子有效地打在这些责任主体身上才是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
*文中配图均引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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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刘昆
撰文 | 渠红帅
责编 | 侯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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