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的来龙去脉
文/雷颐
2005年9月初的一天,有媒体报道北京月球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并在办公地点门口挂起“月球大使馆”的牌子。该公司的业务是专门销售月球土地,每英亩(合6亩)298元人民币,同时给购买者一张月球土地证书。
10月19日,“月球大使馆”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开盘。三天之内有34人买走了49英亩的月球土地。或许是怕更多人上当受骗造成更大经济损失,北京朝阳工商分局随即制止、叫停了这桩买卖,并对该公司做出相应处罚。
朝阳工商分局是以涉嫌“投机倒把”制止、叫停并处罚这家公司的,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月球大使馆”当然不服,2005年11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朝阳分局的强制措施,返还扣压的款物等。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攻防焦点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性问题。2006年10月,海淀区法院认定,该公司销售月球土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属于投机倒把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月球大使馆”上诉,2007年3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在这一年半的“热闹”之中,“投机倒把罪”再度回到现实生活中。
源起
通过低买高卖实现货畅其流,填补价值洼地,是市场经济最正常不过的经济活动,但与计划经济却扞格不入。在计划经济年代,这种个人的经济、商业行为被称为“投机倒把”。
早在1950年11月,还未完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就发布《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将超出人民政府批准之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物资经营;不在各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之交易市场内交易;囤积、拒售有关人民生产或生活必需物资;买空卖空、投机倒把企图暴利;故意抬高价格抢购物资或出售物资及散布谣言,刺激人心,致引起物价波动;不遵守各该当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商业行政管理办法,扰乱市场;使用假冒伪造,掺杂或违反商品规格及使用其他一切欺骗行为,以谋取非法利润;一切从事投机活动等八项行为,定性为“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明令禁止、取缔。
从1953年“统购统销”起,开始实行计划经济,并且计划得越来越严格。绝大多数商品都凭票证供应,许多东西只有在年节才有供应,不仅限量,而且限时,过期作废。有短缺、需求就有交易,不仅有物品的交易,还有这些票证的交易,只是这种民间自发的交易被扣上了“投机倒把”的罪名。
农村集市贸易也受到严格管控,只在“三年困难时期”实行“三自一包”时略有放松。但刚一度过“三年困难时期”,立即开始“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一系列严控市场、严打投机倒把的文件、政策、规定紧密出台。
1963年3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和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关于“五反”的指示)发布,要求坚决打击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投机倒把、私设地下工厂、倒卖票证等违法活动”。
两天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3月3日又下发《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强调:“大中城市的集市贸易同农村的集市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管好城市集市贸易的同时,必须管好农村集市贸易,坚决同城乡投机倒把分子作斗争。下列几项措施,不仅适用于城市,也适用于农村。”
3月25日,国务院又颁布《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开列了投机倒把的具体类目,比如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开设地下厂店行栈,放高利贷,雇工包工剥削;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等八类。
文件还限定了“长途贩运”的途程和区划,同时,对到外地探亲访友或自食自用所带物品也作了细致规定:既要有实物量的限额,如粮食只能带15斤、花生仁只能带3斤、食油只能带2斤等,又要有携带农产品总值的限额,按国营商业零售牌价计算,不超过10~15元。
在这些文件中,包括私商长途贩运都被定性为“投机倒把”。在农村则长期“大割资本主义尾巴”,不仅国家规定的“统购统销”如粮棉油料禁止农民出售,农民卖一些瓜果蔬菜、土产山货被要求只能到指定地点按指定价格出售,不能长途贩运,否则就是“投机倒把”。
争议
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鲜明体现了新旧之交、新旧之争中的词语特点。
文件承认了“社队的多种经营是社会主义经济,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决不允许把它们当作资本主义经济来批判和取缔”,为其政治上平了反,也为其争取到了存在的合法性。
这时的中国,一方面重新提出活跃市场,但仍将投机倒把与长途贩运归属于打击之列。
1979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终于结束了长达30年对刑事犯罪无法可依的状态,其第117、118、119这三条都是关于投机倒把罪的认定和惩处的。由于《刑法》中投机倒把罪的内容总体上比较宽泛和笼统,非常容易“入罪”,因此与流氓罪、玩忽职守罪一起,被时人称为三大“口袋罪”。
此后,又不断出台各种文件,制定各种政策和规定,打击投机倒把。
然而,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农民有了生产的自主权,自然要有如何处置自己产品的自主权利;中央文件为农村集市贸易“正名”,为农民处置自己农产品提供了初级平台。但随之而来的两大问题是:
一,农民在离家十里八里的集市交易是正当、合法的,那么到百十里外、甚至距离更远的集市出售自己的产品,是合法的还是属于非法的“长途贩运”、投机倒把?
二,粮油、猪肉等仍是国家统购统销农产品,农民在完成“统销”任务后,在集市上出售这类农产品是合法还是非法?如果合法,又如何确定他是完成还是未完成“统销”任务呢?
由于投机倒把是资本主义、将其入罪的观念根深蒂固,所以各地总体上倾向于“严”,在沿途设置关卡、禁止农民长途贩运,禁止农民出售统购统销物资。
一些思想解放的经济学家、理论工作者则自觉地为农民的行为鼓与呼,从理论上论证其合法性。著名经济学家、老共产党员薛暮桥1979年末出版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中质问:“让山货土产烂在山上是‘社会主义’,把它们运出来满足城市人民需要倒是‘资本主义’,哪有这样的道理?”
1980年6月20日,《人民日报》发表孙连成的《长途贩运是投机倒把吗?》一文,认为“长途贩运是靠自己的劳动谋取收入的活动,不能说是投机倒把”。党中央机关报公开为长途贩运“鸣冤叫屈”,影响巨大。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政策的“一号文件”专门说到“关于改善农村商品流通”,其思路从“计划经济”进步到“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农民买卖农副产品的口子,又撑大了一些。
但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紧急通知,严厉打击经济犯罪。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投机诈骗”“投机倒把”与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盗窃国家财产并列为重点打击的“严重犯罪活动”。
一时间,刚刚放开搞活的经济又开始紧收凝冻。面对这种局面,胡耀邦1982年8月10日批示了“要放宽贩运政策”的材料。针对说农民长途贩运是搞投机倒把的“二道贩子”,他表示,“不对,是二郎神”(解决农村流通困难的“神”)。胡耀邦对长途贩运的肯定,使农村商品经济又趋活跃,并对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起草,决定放宽个体、私营经济起了重要作用。
但在1983年下半年开始的“清除精神污染”运动中,商品经济被当成了精神污染之一,是重点批判“清除”的对象。投机倒把连带长途贩运又成整肃对象,经济又严重波动。经济的剧烈波动,引起有关领导人的高度关注与担忧。在他们的干预下,决定停止在农村搞“清除精神污染”运动。在这种阴晴不定、一时风雨一时浪头的情况下,一些部门各个地方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利益出台种种规定。
中共中央1984年和1985年两个“一号文件”,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为商品经济正名,另一方面仍坚持“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文件的重点是强调发展商品经济、培育市场机制,理直气壮地提出“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并作出了具体安排,只保留了粮棉油统购,基本上取消上百种农副产品的派购,为根本废除统购统销作积极准备。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改革计划体制,提出了“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改变了原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提法,在市场化方向上又进一步,成为改革开放的纲领性文件之一。以此次会议为标志,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经济政策进一步放宽。
1985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作出了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决定:取消统购统销。计划经济体制最重要的基础、实行30余年的统购统销,终于开始退出历史舞台,农民终于有了支配包括粮棉油在内的自己产品的权利。该制度的取消,市场更加活跃、商品流通更加畅快,个人长途贩运发展迅猛。
废除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一锤定音,为市场经济正名。然而“投机倒把罪”并未立即废除,直到5年后的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才将投机倒把罪除名。
但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仍三次以答复的形式表示,国务院1987年9月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仍可适用。也就是说,虽然将“投机倒把罪”取消了,但在工商执法中仍能以投机倒把名义来处罚相关企业或经营者。在实践中,这个“暂行条例”引起人们的强烈批评,此条例仍为执法者任意解释、滥用权力、权力寻租留下了广阔空间,执法者徇私舞弊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面对质疑与批评,工商管理部门也从善如流,渐渐较少使用投机倒把的名义处理案件。“投机倒把”慢慢淡出人们视野,正在被遗忘。但几年后的这次“出售月球土地”的罪名竟然还是“投机倒把”,令人大吃一惊。
这一判决突然使人警醒警惕。原来,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已成僵尸的“投机倒把”罪名随时都可能“满血复活”。这个罪名的存在,显然是经济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巨大隐患,必须尽快将其排除。
经过理论界、实业界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努力,2011年,存在了60余年的“投机倒把”从中国经济生活中完全退出。从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开放开始,到投机倒把罪的最后废除,历经30余年,这是一个不同观念认识以及不同利益主体间复杂博弈的过程,当然也是中国渐进式社会转型历程的一个重要体现。
(本文原载于《经济观察报》2016.12.5)

1980年6月20日,《人民日报》刊登《长途贩运是投机倒把吗?》一文
长途贩运是投机倒把吗?
文/孙连成
长期以来,我们对农村的长途贩运,实行限制和取消的政策。
“四清”运动中,特别是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更把小商小贩、农村的长途贩运,叫做“投机倒把”,当做“资本主义”加以批判,严加取缔,堵塞了流通渠道,妨碍了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现在我们要把城乡流通渠道搞活,就要把这个问题搞清楚。
所谓“投机倒把”,“搞资本主义”,就是讲实行剥削。那么,长途贩运是不是搞剥削呢?不能笼统地这样说。一般说来,长途贩运是把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者是把当地生产的零星产品收买起来,运到较远的城镇或地方出卖,通过卖价和买价的差额,得到一部分收入。这部分收入,是他们运用自己的工具,通过自己的劳动,把商品从产地运到销售地的结果,是他们劳动的报酬,不能叫做剥削。只有那些违反法律、谋取暴利的行为,才能叫做投机倒把。长途贩运是靠自己的劳动谋取收入的活动,不能说是投机倒把。
允许农村长途贩运,是由我国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现状以及农村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在现阶段,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很低,商品经济很不发达,交通不便,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很落后。由这种生产力水平决定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不仅有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还有个体劳动者所有制。人民公社社员还经营有少量的自留地、家庭副业,在牧区有少量的自留畜。从农业产品看,除了粮食、棉花等大宗产品,还有很多农副产品和土特产品。这些产品种类繁多,零星分散,季节性强,供求变化很快。所有这些都要求农村有多种流通渠道,既要有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的流通渠道,也要有集体和个体的长途贩运作为必要的补充。
现在农村的商业渠道,除了农民在当地集市贸易互通有无,只有供销社一家,远远不能适应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需要。允许长途贩运是完全必要的,当然,要加强市场管理,运用税收、价格等经济手段加以引导,发挥它在流通中应起的作用。
(本文原载于《人民日报》1980.6.20 有删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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