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刷微博,发现“宝马男”上了热搜。
事件缘于一起交通事故。8月27日晚,江苏一宝马车因抢道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主拿刀追砍电动车主反被杀。监控视频画面显示,宝马车主拿刀挥向电动车主,电动车主不停躲避;宝马车主不慎摔倒,电动车主夺下刀,对宝马车主连续追砍,最终致其死亡。

昆山警方事后通报显示:双方发生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宝马车主)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电动车主)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与此同时,监控视频已在网上流传甚广,此通报的措辞引发网友的质疑和不满——明明是宝马车主无理在先,有持刀伤人的倾向,这种各打三十大板的说法,是否有“强行中立”之嫌?
一起登上热搜榜的还有两条消息:死者刘某某曾于今年三月曾获见义勇为证书;自2001至2014年,刘某某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九年半。
以上信息直接扩大了公众的想象空间:一个故意持刀伤人的“路霸”,一个屡屡触犯法律、“前科”重重的人,何以获得了见义勇为奖?一边见义勇为一边故意伤人,该是多么复杂的人格?反差之大,引人心生疑虑实属合理。官方信息的不当描述,也留给了公众更大的遐想空间。
纵然该信息与此案是不能混为一谈的两个层面,但当事件及当事人的多重信息密集涌现,社会舆论难以保持“理性客观地就事论事”、呈现出更复杂的向度也就在所难免。
随着事态发展,公众视点逐渐聚焦到一个点: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边界在何处?与防卫过当如何界定?
事实上,正当防卫的判定,一直是个复杂的司法难点。
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发文,认为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现象,仍然客观存在。这既与理念的认知偏差有关,与立法的过于抽象有关,也与司法环境不够理想有关。
例如,“不法侵害”的性质和范围如何具体把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何具体判断?在刑法规定中,这些“正当防卫”的认定点可辨析的空间很大,联系到具体个案,常常出现重大分歧。
案发场景如此日常,让人不得不代入自己的生活场景中思考。 @风声评论 直白地表示,这场讨论,直接映射出公众内心的深刻焦虑:当公权力的救济不能即刻到达现场,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的长刀,我们不能坐以待毙,那么应如何私力救济?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本能性的应激反应,对其认定难、保护虚弱,让公众不安感更甚。法律如何更准确地界定正当防卫、更有力度地保护正当防卫,并把握好正当防卫的限度、防止滥用,是其保证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能力测验。
此案还未审理,最终如何认定还待法院判决。
不少网友将这起案件与于欢案作对比。于欢案,即山东聊城的“辱母案”,于欢刺死侮辱自己母亲的催债者,一审被判无期。经媒体报道,此案再次浮出水面,引发“舆论陪审”,二审中,于欢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于欢案二审庭审现场
是时,@光明网评论员 发文称,舆论议题是“何为正义”,于欢案二审回答的问题便是“如何解决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之间的落差”——法律的诞生,就是对自然正义和人类价值的系统化和制度化;法治的推进,不是纸上规则的落地,而是自然正义和价值诉求落地。
@人民日报评论也认为,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之上,于欢案的改判,是“考之于情,依之于法”。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司法正义乃至整个国家的公平正义,正是由我们关注的个案连缀起来的。
鉴于此,需提醒此案中昆山司法机关的是,当社会舆论危机产生,及时回应、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固然重要,但是否准确、客观、全面地披露事件关键信息,则事关政府公信力的构筑。于欢案二审中,山东高院用微博全程直播庭审过程,在判决文书发布后的第一时间主动答记者问,最大程度回应了公众疑问和舆论焦点。
这无疑是一堂最好的普法课,生活化认知和法律法规的立场割裂,正是在这样的讨论中平衡;公民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正是在这样的讨论中普及、提高;公民的理性认知,正是在这样的讨论中培养。
面对公众的朴素正义认知与强烈的情绪宣泄,司法当有定力,也当有反思——舆论的关切,常常是推动社会公正的正向力量。
从更大的维度看,此事中关于自卫权、话语权的所有争论和不安感都指向一个问题:我们的权利该被如何维护?前几日,民法典刚刚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意味着随着时代发展,“生而为人”的权利被定义地愈发细致,在立法层面,公民的权利得到越来越全面的确认和完善的保护,有媒体称,这是民法典闪耀的“人”的光芒。
光芒之外,还需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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