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与探索》2022年第1期法学论文要目
文末有部分交流群组,要有目的的进群
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新兴权利保护实践中的司法中心主义
侯学宾,闫 惠
我国早期的新兴权利保护受立法中心主义理念影响,视法定权利为主要甚至是唯一权源,呈现出一种立法中心主义倾向。在尊重立法的前提下,我们更需要将目光转向司法实践中的新兴权利保护。司法机关以个案的方式将“法定权利”之外的新兴权利主张纳入国家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尚未普遍化的新兴权利主张、尚未法定化的事实性权利主张和与法定权利相关联的新兴权利主张。我国司法机关对新兴权利保护的类型化实践,实际上形成了新兴权利保护的司法中心主义模式。该模式不仅具有权利保护依据多元化、权利保护方式动态化、权利保护关注个案正义的特征,还具有及时回应新兴权利、解决新兴权利冲突以及确保新兴权利获得法律上的可执行性的功能。这一模式的实现路径主要从司法政策、司法职权和司法方法展开,这些路径共同塑造了一种“弱意义”的司法中心主义保护模式。
论一般人格权的司法实践
赵 霞
为人格权益提供全面的民法保护,是《民法典》规定一般人格权的重要理由。但《民法典》中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十分抽象,具体如何适用还应当建立一套合理的规则,以防止被滥用。德国司法实践中关于一般人格权适用的规则能为我们完善一般人格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启示与借鉴。在冒名顶替入学案中,权利人的受教育权并未为民法所明确规定,但一般人格权制度能为其提供充分的民法保护。在对这类新兴的、民法尚未规定的人格利益提供一般人格权保护时,应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来解决保护的必要性问题,通过类型化方法来确定民法保护的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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