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学习与探索
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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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补充机制的司法调解
章志远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近六年来首次依法以行政调解方式审结的典型行政案件,“林建国案”宣示了司法调解所具有的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功能。当下我国人民法院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协调和解路径偏好,应当在新行政诉讼法的体系化解释中予以解构。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是一个以依法判决为主导、以司法调解和协调和解为补充、以其他辅助机制为配套的基本构造,司法调解因具有可视正义而处于优先适用地位。行政审判实践中司法调解补充性机制的失灵,源于法律文本规定自身的局限、行政审判考评的现实压力和当事人双方复杂的社会心态。为了激活司法调解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中的补充性作用,应当通过制定专项司法解释、构建科学考评体系、规范典型调解案例发布等三个方面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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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的传统治理资源与批判性借鉴
——基于宋代“去官不免”制度的分析
潘   萍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7条初步确立了我国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的制度框架,此条排除了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定可以进行立案调查。但是立案调查的性质需要界定,立案调查后的法律责任也需要明晰。“去官不免”是中国古代官制运行保障制度体系中对于完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具有借鉴意义的制度,该制度在宋代得以成熟和完善,主要适用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维护私权、促进司法公正等领域。“去官不免”规制蕴含的国家治理资源,启示当前要进一步明确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的内容,完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的其他配套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立案调查与司法保障的有效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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