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与探索》2021年第11期法学论文要目
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论“值班”的法律规制
冯彦君,刘 舸
“值班”作为劳动给付的特殊形态,关联工时和休息,关乎劳资双方利益得失。实践中对于“值班”的认定标准与调整方式等认知较为混乱,也缺乏共识性的理论和规范遵循,应对这一问题给予关注、探究和建构。“值班”具有双重内涵,其判定标准与劳动者职业特征及类型相关并受工时制度含摄。劳动给付与报酬给付作为“值班”的核心内容,应遵循劳动自由原则并设置“值班”时间上限,明确“值班”报酬给付的强制性并合理确定其数额,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从而实现劳资社三方利益之平衡。
控股股东违信责任的价值肯认与体系构筑
王毓莹,辛海平
我国公司法中缺少对控股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普遍有实权而无实责,因此,以立法对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进行法律规制十分必要。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是英美法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督促其善意决策的重要制度,其对我国立法完善控股股东义务和责任具有启示意义,可以在我国公司法体系下建立以控股股东信义义务为理论基础的违信责任。对此,可以在理论上借鉴侵权责任的构成,归纳出控股股东违信责任的认定标准,同时确立不当利益归入以及赔偿公司与股东所受损失这两类主要的违信责任形态。在实践中,还应确立追究违信责任的基本程序,通过公司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及股东直接诉讼等司法途径追究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以监督过失为视角
马浩予,刘彦辉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应为一般主体,行为人主观方面应为过失,行为的认定应运用类型分析法,围绕“拒绝执行”进行判定;该罪的危害结果包括造成他人疑似感染,其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遵循危险的制造与实现的过程。对疫情防控失职行为的处罚是对监督过失责任的认可。监督过失虽脱胎于危惧感说,但与新过失论更具有理论一致性。对于非专门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失职行为,应认定为监督过失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表象关系层面,监督过失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并不冲突;在内在行为层面,监督过失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表现主要在于“未有效执行”,在可以明确行为类型时,应认定为监督过失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应以玩忽职守罪笼统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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