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法官逐级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法官逐级遴选工作,将能办案、会办案、办好案的优秀法官遴选充实到上级法院队伍,切实推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官逐级遴选,是指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从下一级法院择优遴选法官。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下两级法院择优遴选法官。
第三条法官逐级遴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法官逐级遴选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法官数量以及等级比例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法官逐级遴选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拟定计划和方案,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法官逐级遴选范围一般限于广西法院。根据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跨省域遴选。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参加法官逐级遴选的,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三)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在下级法院担任法官5年以上;
(五)具有遴选审判职位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六)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A证;
(七)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不低于遴选法院最低等级或者符合最低等级的任职资格;
(八)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九)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八条因业务工作表现突出,在5年内荣记二等功以上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法官,在下级人民法院的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法官逐级遴选:
(一)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到乡镇机关、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五)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法官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法院职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程序
第十条法官逐级遴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官空缺情况,提出计划。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法官逐级遴选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方案后,各遴选法院制定本院具体实施方案。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遴选法院、职位、名额、资格条件,遴选范围、程序、相关要求,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四)报名人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并提交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五)遴选法院按照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法官逐级遴选全过程。
(六)考试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业绩评测,重点测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到上级法院任职法官所需要的审判业务能力。
(七)遴选法院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以及职位匹配度等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重点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制度执行力、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据实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走访、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还可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充分听取考察对象所在法院有关领导、群众和政治部、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并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考察对象需要报告或者查核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考察组一般由两名以上熟悉干部工作和遴选职位情况的人员共同组成。
(八)遴选法院根据职位需要对考察对象进行体检。
(九)遴选法院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遴选人员。
(十)对拟遴选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十一)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遴选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法院。
取消遴选后尚有考察合格人选的,可由遴选法院研究确定是否递补。
逐级遴选的法官2年内不得调离遴选法院,因工作特殊需要调动的,须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参加法官逐级遴选的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遴选法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遴选无效;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限额和法官数量以及等级比例进行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徇私舞弊、内定人选、突击提拔或违规晋升报名人员法官等级的;
(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
第十三条参加法官逐级遴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遴选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名人员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影响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对违反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法官逐级遴选工作接受监督,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遴选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举报、申诉,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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