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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实施办法》,除现任法官、检察官和专兼职律师外,还将离任法官、检察官、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律师事务所聘用的秘书、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和风险管控等工作人员以及法院检察院行政人员一起纳入监管,进一步规范其交往接触行为。
上海市司法局介绍,本市《实施办法》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基础上,根据上海实际做出进一步具体规定,共列明27款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禁止性规定。其中,关于法官、检察官的禁止性规定有16项,关于律师的禁止性规定有11项。此外,《实施办法》还对离任法官、检察官规定了5款禁止行为。详见↓
关于法官、检察官的禁止性规定有16项
1、收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2、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
3、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输送的相关利益。
4、接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邀请,违反规定接受吃请、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5、参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类活动。
6、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司法的经济往来活动。
7、违反规定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到律师事务所任职或者违规取酬。
8、干预和插手司法案件,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诉讼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9、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参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
10、故意向律师泄露办案工作、案件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信息。
11、未经单位和组织同意,私下会见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违反规定向明知是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13、与律师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14、违反规定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与律师“合作”开办企业或者“合作”投资。
15、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
16、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关于律师的禁止性规定有11项
1、请求法官、检察官打探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信息。
2、请求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请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妨碍司法公正,包括请求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请托说情,请求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请求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请求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3、请求法官、检察官向当事人推荐、介绍成为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求法官、检察官介绍案件,请求法官、检察官要求、建议、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4、向法官、检察官请客送礼或者输送其他利益,包括指使、诱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等向法官、检察官行贿,或者为争揽案件事前或事后给予法官、检察官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或者以法官、检察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向其输送相关利益。
5、违反规定邀请法官、检察官吃请、出入私人会所或者安排旅游、健身、娱乐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各类活动,或者接受法官、检察官提出的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请求。
6、非因工作需要请求法官、检察官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待。
7、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与法官、检察官具有特殊关系,以及在公共场合或通过传媒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法官、检察官具有特殊关系。
8、邀请法官、检察官参加律师事务所的开业或庆典等活动。
9、违规接受离任法官、检察官实习、申请执业。
10、安排法官、检察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
11、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检察官与承办律师不得私下会见,确因办案需要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法官、检察官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同时记录相关情况留存,承办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书面报告;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场所或非工作时间接触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在接触后三日内向本单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本单位内部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承办律师应当在接触后三日内书面向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
《实施办法》还对离任法官、检察官规定了5款禁止行为
1、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承办与曾经参与办理过的案件有关联的法律事务;
4、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
5、采用隐名等方式,规避从业限制,违规提供法律服务。
除禁止性规定外,《实施办法》还系统构建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定期会商、同堂培训、互督互评、交流合作、权利保障、联合查处、信息对接等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机制,力求“疏”“堵”结合,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平等交流的良好关系,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公开、透明、规范接触交往。
来源:上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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