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把握国内外新形势,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8月30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时强调,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会议为人民法院做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在具体行动中,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强化企业公平竞争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18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二审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14736件,审结13946件,年均增幅达18%;新收一、二审垄断民事案件158件,审结189件(含旧存),年均审结超60件。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了一批高额赔偿案件。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数据权益保护、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新型竞争行为正当性的认定问题,及时审结微信群控等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二、积极推进司法解释制定,不断完善规则体系
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惩罚性赔偿等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断细化和完善垄断、不正当竞争领域的规则体系。
目前,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确保修改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快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积极推进反垄断司法解释二的制定工作。
三、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维护国家安全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OPPO与西斯威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TCL与瑞典爱立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等涉及全球市场的垄断案件中,积极探索和加强涉外案件司法管辖和域外法律适用的主动权,正确适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原则,切实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多措并举,进一步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与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互联网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构建大保护格局,共同推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工作,持续释放严格治理、有力规制的强烈信号。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衔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同时还将与竞争执法行政部门加强在信息交换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共同推动形成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高效监管机制。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统一部署,积极参与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持续完善竞争法律规则,不断破解垄断案件、商业秘密案件举证难的问题。适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竞争效能评估,进一步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裁判规则,不断细化和完善平台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覆盖面广,既涉及供水服务等民生领域,也涵盖标准必要专利等高新技术领域。既包括传统的侵害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也及时回应了网络刷单、视频屏蔽广告等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这些案例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明晰裁判规则都将发挥重要的示范作用。
当前,信息技术创新和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不断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人民法院将坚定不移地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度,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司法定位,为创建公平健康、充满活力的市场竞争秩序做出更大贡献!
人民法院反垄断和
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件一:“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件二:“必沃”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案件三:“爱奇艺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四:“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五:“720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件六:“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七:数推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八:“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案件九:“砖瓦协会”垄断纠纷案
案件十:西斯威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案例1:“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技术秘密侵权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
【基本案情】
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铠公司)是一家制造、销售优选锯产品的公司,该公司主张其享有“边测量边锯切”的技术秘密,李某某、周某等人从优铠公司离职后成立了上海路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启公司),并利用优铠公司的技术秘密制造、销售优选锯产品。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丽公司)使用优选锯产品亦构成侵权。二审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并进行技术比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二审勘验的实验结果,被诉侵权产品的锯切方式和结果遵循了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流程,并且实现了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效果,属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故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路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万元。同时,针对鲁丽公司无正当理由毁损人民法院查封证据的行为,对鲁丽公司作出罚款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多次庭审逐步明确技术秘密的实质内涵,借助现场勘验手段查明侵权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充分彰显了严惩不诚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司法导向。同时,针对当事人毁损重要证据的行为作出的罚款决定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的司法态度。
案例2:“必沃”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
【基本案情】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公司)认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沃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利用慈星公司要求保密的技术图纸生产横机设备的行为,侵害了慈星公司的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针对必沃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关事项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的事实涵盖了涉案协议和图纸相关内容,故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必沃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慈星公司以必沃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所提起的合同之诉,系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而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所立案侦查的必沃公司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系必沃公司涉嫌侵犯慈星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律关系。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仅是二者所涉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一审法院应将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但也应继续审理本案所涉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典型意义】
该案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保护产权及保护企业家权益、构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司法政策要求,明确了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既避免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以涉嫌犯罪为由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和及时处理,也避免了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刑事立案,导致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混淆,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
案例3:“爱奇艺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VIP账号分时出租行为的认定
【案号】(2019)京73民终3263号
【基本案情】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是爱奇艺网和手机端爱奇艺APP的经营者,用户支付相应对价成为爱奇艺VIP会员后能够享受跳过广告和观看VIP视频等会员特权。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魂公司)、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境公司)通过运营的“马上玩”APP对其购买的爱奇艺VIP账号进行分时出租,使用户无须购买爱奇艺VIP账号、通过云流化技术手段即可限制爱奇艺APP部分功能。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行为妨碍了爱奇艺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主观恶意明显。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运用网络新技术向社会提供新产品并非基于促进行业新发展的需求,该行为从长远来看也将逐步降低市场活力,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网络视频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具有不正当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网络环境下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典型案例。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互联网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创新因素的考量。本案明确了网络视频行业中新商业模式的合理边界,彰显了人民法院促进网络平台有序发展、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司法导向。
案例4:“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网络抢购服务行为的认定
【案号】(2019)沪0115民初11133号
【基本案情】 
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公司)是知名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服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两者开设金融服务网站及手机应用(以下简称涉案平台),债权转让产品交易是其中的热门服务。为抢购债权转让产品,网站会员需经常登录涉案平台,频繁刷新关注债权转让产品信息。西安陆智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智投公司)提供“陆金所代购工具”软件,用户通过安装运行该软件,无需关注涉案平台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信息即可根据预设条件实现自动抢购,并先于手动抢购的会员完成交易。陆金所公司、陆金服公司认为,陆智投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陆智投公司提供的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不正当的抢购优势,违反涉案平台既有的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涉案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令陆智投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全额支持了陆金所公司、陆金服公司的赔偿主张。
【典型意义】 
网络抢购服务是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伴生品。本案明确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思路及裁判规则,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兼顾了科技金融企业的竞争利益与投资用户的消费者权益,更对维护金融平台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科技金融行业有序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本案判决后当事人息诉服判,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5:“720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
——浏览器屏蔽广告行为的认定
【案号】(2018)粤73民终1022号
【基本案情】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是芒果TV网站的经营者。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思公司)于2013年开始运营720浏览器。网络用户通过720浏览器的内置功能可以实现默认拦截屏蔽芒果TV网站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会员免广告的功能。快乐阳光公司认为唯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快乐阳光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唯思公司技术中立的抗辩不能成立,唯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唯思公司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
【典型意义】
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是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互联网竞争行为,也是司法实践认定的难点。本案二审判决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进行了多角度综合评价,细化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构成要素和适用场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等法律适用难点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是人民法院面对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不断完善竞争法律规则的生动体现。
案例6:“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保护
【案号】(2019)浙8601民初1987号
【基本案情】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共同开发运营的个人微信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即时社交通讯服务。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被告)开发运营的“聚客通群控软件”,利用Xposed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在个人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营销、商业管理活动提供帮助。两原告主张两被告擅自获取、使用涉案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网络平台中的数据,以数据资源整体与单一数据个体划分,网络平台方所享有的是不同的数据权益。两被告的相关被诉行为已危及微信产品数据安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案件。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已成为市场激烈竞争的重要资源,数据权益的权属、权利边界以及数据抓取行为不正当性应如何判断,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本案判决兼顾平衡了各方利益,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理性分析基础,也为构建数据权属规则、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对防止数据垄断,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亦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7:数推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网络刷单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案号】(2019)渝05民初3618号
【基本案情】  
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推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谭某系数推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数推公司、谭某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分别开设了“企鹅代商网”“金招代刷网”等6个网站接受客户订单,将订单转让或转托他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的网站和产品服务内容信息的点击量、浏览量、阅读量进行虚假提高,并予以宣传,获取订单与转托刷量之间的差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数推公司、谭某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数推公司与谭某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网络黑灰产业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互联网经营者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合法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本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审理涉及互联网黑灰产业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案例8:“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认定
【案号】(2018)桂01民初1190号
【基本案情】 
永福县供水公司是自来水供水公用企业。吴某某向该公司申请用水,永福县供水公司要求其填写《用水报装申请表》,该申请表对用水和水表安装一并进行约定,并同时要求签订供水协议、缴纳安装工程预缴款。吴某某缴纳了水表费、安装费共计2500元。后吴某某不同意签订《个人用户供水安装工程施工协议》,要求自行购买水表,退还施工服务费。永福县供水公司未退款亦未给吴某某提供供水服务。吴某某认为永福县供水公司的行为构成捆绑交易等四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遂诉至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永福县供水公司在永福县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永福县供水公司在该过程中并没有给予吴某某从别处购买供水设施材料和安装服务的选择权,据此认定永福县供水公司系以在用户申请供水时需同时购买供水设施安装的方式实施了捆绑交易行为,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永福县供水公司返还吴某某安装费并支付利息,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认定。各类公用企业如自来水、电、燃气供应企业在初装时捆绑收取初装费、设备费时有发生。本案明确了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本案也为公用企业规范经营提供了清晰明确的行为指引,有助于公用企业在提供服务时避免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竞争。
案例9:“砖瓦协会”垄断纠纷案
——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主张其系在宜宾市砖瓦协会的发起人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吴桥公司)、宜宾县四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和公司)、曹某某等的胁迫下,加入该砖瓦协会,签订《停产整改合同》,并因该合同被迫停止生产。宜宾市砖瓦协会及其发起人通过广泛签订上述合同,迫使宜宾市部分砖瓦企业停产,通过减少砖瓦供应量,实现提高砖瓦价格,赢取不当利益,上述行为明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且在特定时间内实现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但宜宾市砖瓦协会和仍维持生产的砖瓦企业支付了少量停产扶持费后不再依照约定付款,其行为排除了张某某参与竞争,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侵害了张某某的权益,故判决吴桥公司、四和公司、曹某某、宜宾市砖瓦协会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3.6万元、合理开支5000元。吴桥公司、曹某某、宜宾市砖瓦协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核心问题是,张某某作为该案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之一,是否有权要求该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所谓经济损失。鉴于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主张损害赔偿,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其他实施者赔付其因实施该横向垄断协议遭受的损失,本质上是要求在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之间对垄断利益作重新分配。该案阐明了垄断民事救济的宗旨和导向,明确了请求损害赔偿救济者,其行为必须正当合法的基本原则,揭示了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其他实施者赔偿所谓损失的瓜分垄断利益本质,对于打击横向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行业协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10:西斯威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涉外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
【基本案情】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和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OPPO深圳分公司)是全球性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其共同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西斯威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斯威尔方)拥有无线通信领域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协商中违反了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的原则,实施了收取不公平高价许可费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就相同专利在不同国家提起诉讼,给 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的经营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西斯威尔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西斯威尔方已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英国法院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西斯威尔方的管辖权异议。西斯威尔方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鉴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特殊性,结合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已在其他国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可能对OPPO公司等参与国内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直接、实质、显著地排除与限制竞争效果,OPPO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可以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与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管辖问题。案件既涉及双方主体在全球不同司法辖区平行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对我国法院管辖垄断纠纷的影响,又涉及垄断纠纷的相关案件事实发生在国外应否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问题。本案裁定以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的域外适用原则为依据,对垄断纠纷的域外管辖问题进行了探索,明确了涉国际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对人民法院依法积极行使对涉外反垄断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典型意义和促进作用。
编辑:段茜茜
9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问: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今天发布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的特点?
答: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共发布了十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切实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强化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在“必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规则,避免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利用刑事诉讼手段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公正及时地维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发布的西斯威尔垄断案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该案正确适用涉外垄断案件司法管辖规则,切实维护了我国司法主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破解竞争行为的认定难题,维护市场健康发展。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时代需求,直面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不断完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为产业发展提供有益指引。在720浏览器案中,人民法院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的合理边界进行探索,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规则,既考虑了激励技术创新的政策导向,又考虑了市场利益的合理分配,兼顾了创新发展与公平竞争。
第三,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商业秘密保护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人民法院正确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时发布商业秘密司法解释,针对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存在的举证难、保密难等问题,合理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效遏制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本次公布的“优选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通过现场勘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权利人过重的举证负担,有效化解了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难的问题。同时,针对当事人毁损法院查封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及时作出罚款决定,彰显人民法院大力倡导诚信诉讼的司法导向。
第四,聚焦民生热点、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暗刷流量、公用企业垄断等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市场竞争行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裁判规则,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打击恶意竞争,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本次公布的供水公司垄断案中,人民法院认定供水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要求用户申请供水时需同时购买安装供水设施,构成捆绑交易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数推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效维护了互联网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问:《民法典》中已经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加以保护,请问人民法院在维护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权利人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技术秘密的保护存在涉及技术秘密确定相对复杂、侵权行为更为隐蔽、权利人取证难度较大等多个难点。为加大技术秘密保护,人民法院重点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加大技术事实查明力度,充分利用多元事实查明机制,准确认定技术秘密。建立技术调查官与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专家咨询等构成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在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中,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帮助法官准确查明和认定技术秘密。
二是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强化举证妨碍制度适用,降低技术秘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与法律问题,人民法院注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权利人过重的举证负担,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成立,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者提供的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的,一般即可认定相关事实成立。对当事人拒不提交或故意损毁重要证据等妨碍证明行为,致使案件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三是加大民事保护力度,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明确以侵权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发挥惩罚性赔偿威慑力度,对于故意侵权、反复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
四是推进民事救济、行政处罚和刑事惩处的协调与衔接,形成保护合力。推进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惩处的衔接,明确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中,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人民法院可在继续审理的同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促进民事和刑事案件协调推进。明确对行政处罚决定和刑事案件判决中认定的证据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的采信规则。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保持对严重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高压态势。
问:为落实中央加大反垄断力度,完善反垄断体制机制的精神,请问人民法院在司法反垄断领域有什么举措?
强化反垄断在新时期新阶段具有极其特殊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垄断案件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反垄断审判工作始终紧紧围绕中央部署要求,强化案件审理、明确价值导向、做到同频共振,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成为我国反垄断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一是积极受理案件,维护公平竞争。2008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各类垄断民事案件共计897件,审结844件,年结案量从2008年的6件上升到2020年的107件,12年间增幅达到16.8倍。涉及行业和领域广泛,近年来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案件频繁出现。
二是优化管辖格局,强化统筹指导。第一审垄断民事案件,由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层面,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已实现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集中统一审理。
三是强化司法导向,划清规则边界。对已经受理的垄断案件,适时作出裁判,通过案件裁判明确红线底线,引导督促企业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空间。加强对于垄断案件裁判规则和审判经验的总结提炼,增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促进裁判标准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发布关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新的司法解释。
四是加强案例宣传,提升企业公平竞争意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宣传引导作用,积极推进垄断纠纷标杆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案释法、扩大影响。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垄断案件网络庭审直播,促进提升企业公平竞争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问:我们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中,有3件与互联网有关。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公平竞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请问人民法院在这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了大量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为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数字领域竞争法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先后制定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等重要司法政策性文件,积极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就数字经济领域商业道德的认定、流量劫持行为、互联网干扰行为、恶意不兼容行为以及数据权益保护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都作出了专门规定。
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加强对新领域新业态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妥善审理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推动平台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人民法院坚持在个案中妥善处理好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竞争者利益保护与消费者福利改善之间的关系,强化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本次公布的微信群控案,厘清了平台整体数据与单一数据的权属关系,为互联网企业科技创新划定行为界限。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平衡数据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促进数据要素市场规范化的引领作用。
强化自由、公平、有序竞争的司法导向,有效维护健康竞争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数字经济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更加注重创新导向、权利导向、效率导向、诚信导向,在促进自由竞争的同时,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如本次发布的分时租赁账号案,在充分关注消费者整体福祉是否受到损害、市场活力是否受到影响的前提下,认定分时租赁账号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陆金所交易平台案中,人民法院对破坏目标平台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认定,及时有效地维护了金融企业和投资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产业健康发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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