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高院
关于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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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磨一剑,护航再出发。2011年起,四川高院开始全面推进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评选活动,至今已历经十届。全省法院聚焦司法审判实务中的重点、难点、堵点、热点,针对行业监管漏洞、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2021年度,全省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共发出司法建议1472件,收到回函1072件本年度优秀司法建议评选活动中,通过预先公布热点领域、评选办法、格式要求,引导全省法院积极开展辖区优秀司法建议评选及推送工作。评选活动始终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等原则,经过集体讨论、专家评审,并报四川高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最终确定本年度10件优秀司法建议。本次入选的司法建议呈现出以下四大特点:

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要把群众大大小小的事办好”重要指示,着眼强奸、猥亵等犯罪案件的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愿出庭的问题,商请妇联派员全程参加案件审理、发表意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聚焦农村建筑工匠群体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等情形,规范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守护农村建筑工匠群体安全。

围绕服务保障“六稳”“六保”,聚焦惠农资金、工伤保险、医疗行业、农村电商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对背后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分析,剖析成因,提出的司法建议切中要害、务实管用,促进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坚定不移兜住兜牢民生底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主动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关口前移、源头预防,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挖短视频APP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问题,预防“环状剥皮”这一手段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带来的危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民之所望,施政所向。”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对其他类型案件数量较大、败诉率相对较高的现状,提出司法建议,不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和行政复议行为,推动构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回望来时路,启航新征程。2022年,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全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面临着更高要求、更大挑战。全省法院将以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切入点,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深入推进“感受公平正义”活动,积极促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向司法为民工作实效转化,为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
01
建议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金支付中“双赔”问题的司法建议 
02
建议二: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农行惠农贷”金融产品财政资金监管使用的司法建议 
03
建议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短视频APP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建议 
04
建议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工程造价鉴定的司法建议
05
建议五: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司法建议 
06
建议六: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医疗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的司法建议 
07
建议七: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电商管理的司法建议 
08
建议八: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联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长效机制的司法建议 
09
建议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审查职责的司法建议 
10
建议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农村自建房个体工匠管理的司法建议 
建议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工伤保险金支付中“双赔”问题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雅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建议背景】
在行政审判实践工作中,发现我省部分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支付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案件中,均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即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而人社部门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中,均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工伤条例实施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即第三人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达到工伤保险相关标准时,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该做法与《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不符。(二)引发大量行政诉讼。因人社部门执法与人民法院裁判尺度的不统一,引发大量劳动和社会保障诉讼,2019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一审新收该类案件5126件,占全部一审新收案件的13.52%,仅次于土地资源类案件,位列发案总数第二。(三)行政机关败诉比例高。因前述司法和执法尺度不统一,此类工伤保险支付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比例较高。2019年至2021年全省行政机关在此类案件中一审败诉726件,位居各类行政案件首位。为进一步明确第三人侵权工伤支付标准,降低职工及行政机关的诉讼成本,确保职工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维护法治政府形象,人民法院特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的保险待遇核算和支付等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统一执法依据和尺度,即在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支付时,对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无论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已获得民事赔偿,均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扣减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雅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考虑到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地方党委政府对此也高度重视,建议加强向党委政府的汇报,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地方纪检监察、审计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取得工作支持。
【建议效果】
2020年12月2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函,主要内容为:已将该意见向省政府报告,并研究制定《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积极推动废除或修订《工伤条例实施意见》相关内容,力争早日将司法建议意见落地落实。2021年7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了《工伤条例实施意见》,工伤保险支付“双赔”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当年全省法院工伤保险类行政案件月均受案数,从《工伤条例实施意见》废止前的月均163件,降为74件。2021年1月14日,雅安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明确,涉及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自此,雅安市涉此类工伤保险支付行政诉讼案件清零。
【专家点评】点评人: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人民法院通过对个案或者类案的剖析、研判,发现其中折射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以司法建议形式,为党政科学决策、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建言献策,在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金支付中“双赔”问题的司法建议》便是人民法院发挥上述功能的典型体现。
职工所受工伤系其他侵权主体造成的,其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支付时所执行的标准不仅事关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更是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的价值体现。然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工作中,发现四川省部分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支付时,存在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并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诉讼,且行政机关败诉比例较高。对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密切关注、及时研判,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全省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的保险待遇核算和支付等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统一执法依据和尺度。
该建议涉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内容可行,制作严谨规范,得到了被建议单位的采纳。经过相关部门的积极推动,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工伤条例实施意见》,不仅彻底解决了工伤保险支付“双赔”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问题,更体现出人民法院围绕党政中心工作突出问题、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审判实践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积极发挥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功能。
建议二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关于完善农行“惠农贷”金融产品财政资金监管使用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富顺县金融工作局
【建议背景】
富顺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富顺县支行诉田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涉被执行人系县农业银行“惠农贷”客户,该系列案件经强制执行,因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部分农户因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被限制高消费,甚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农行“惠农贷”金融产品系以财政资金为担保,向农户提供的政策性优惠产业扶持金融产品,其初衷是扶持涉农产品和产业发展,提高涉农经济发展水平。但从运行情况来看,普遍存在资金使用效果欠佳、涉案农户自身信用受损等问题。2019年以来,富顺县法院执行此类案件共31件,其中26件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所涉被执行人均受到限高惩戒,部分甚至受到失信惩戒,县财政局为此需要向农行代偿合计647.72万元。由此可见,“惠农贷”政策在具体落实上,无论是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还是助农举措的跟进优化,均与其设立初衷有较大差距,具有进一步优化改进的空间。
【建议内容】
(一)统一贷款政策支持条件与标准,预先防范风险。贷款发放前,严格设置“惠农贷”政策支持的准入条件与门槛。将农户纳入“惠农贷”支持对象时,应对该农户所发展的产业、产品,作出预先评估,对其发展前景应有充分的预判,避免财政资金的损失。(二)强化贷款资金使用监管,避免资金流失。贷款发放时,强化“惠农贷”农户产业、产品发展的监测。引导银行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限制与引导,避免涉农资金流失,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为农户产业产品发展提供政策指引和合理建议,补齐农户营销意识短板,争取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能。(三)统筹金融机构、涉农职能部门,形成扶持合力。贷款发放后,尤其在农户经营困难时,协调银行不断贷、抽贷,通过转贷、续贷等多种方式助力优质客户渡过临时性困难,统筹涉农职能部门加大其他相关配套政策的扶持力度。
【建议效果】
建议发出后,富顺县金融工作局高度重视,专门组织研讨,及时采取针对措施,不断完善、规范对农行“惠农贷”金融产品所涉财政资金的监管使用。(一)严格设置“惠农贷”政策支持的准入条件与门槛。将农户纳入“惠农贷”支持对象时,对该农户所发展的产业、产品作预先评估,对其发展前景充分预判。通过预先评估和前期研判,有效排除明显不具备条件农户8户,减少了111万元财政资金的损失,财政代偿金额同比下降40.36%。(二)强化对“惠农贷”农户产业、产品发展的监测。动态跟踪农户经营过程,针对农户生产经营面临的问题,在加强银行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引导和合理限制的同时,及时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调,为农户提供针对性扶持措施。目前动态监测举措已惠及25户农户。其中,5户农业专业户在职能部门的帮扶下与生鲜超市签署供销协议,畅通供销渠道;推动各部门食堂直接采购农户季节性农产品,缓解特定产品时节性滞销问题;邀请农技专家、营销讲师等为农户进行全流程培训。(三)统筹各部门参与,防止银行抽贷、断贷。在农户经营困难时,协调银行不断贷、抽贷,通过转贷、续贷等多种方式,助力优质客户渡过临时性困难。其中,6户农户获得贷款展期和暂缓起诉,4件在执案件达成执行和解,解除限高措施、屏蔽失信信息8人次,并完成对案涉农户的信用修复。
【专家点评】点评人:李照彬,四川高院研究室主任,三级高级法官,全省审判业务专家。
农民融资难、融资贵历来是制约乡村产业振兴的“老大难”问题,但是不能用制造新问题的方式去解决老问题,否则终将“治标不治本”。本系列案件中,县政府以财政资金为担保,大力推广政策性优惠产业扶持金融产品,本是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扶农职能的为民之举,然而由于财政资金监管不规范等问题,引发了财政资金、农户、农行“三方受损”的风险。法院从中分析出相关部门在工作方法、管理制度的风险漏洞,并以此为支点发出司法建议,促进其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和方案并加以落实,让“惠农贷”回归农业银行支持地方农业经济发展的产品设计初衷,走入规范化运行轨道,同时有效维护了地方政府公信力,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此外,富顺县人民法院并未止步于简单地将案件裁判执行了事,而是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很好地利用司法建议这一载体以一种“软性约束”的方式拓展司法介入社会的广度和深度,为如何精准制发司法建议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期待未来能有更多、更好的涉“三农”领域司法建议,为乡村振兴战略纵深推进贡献司法力量。
建议三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防范短视频APP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内江市委网信办
【建议背景】
随着以各类社交软件为载体的网络虚拟交友逐渐盛行,各类短视频APP成为网络虚拟交友的阵地。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近年未成年人通过短视频平台交友遭受侵害的案件频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因短视频APP交友致使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的各类案件时,发现快手等短视频APP为了业务发展,准入门槛低、规则设置不完善,存在对未成年用户准入资格不设限、甚至诱导未成年人使用的问题。为督促网络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避免此类案件发生,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防范短视频APP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问题提出了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督促“快手”短视频APP加强用户准入资格审核。近年来,“快手”短视频APP作为新生网络平台为广大民众所熟悉,但由于其用户准入门槛较低,导致一些没有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沉迷其中,最终上当受骗。建议加强“快手”短视频APP用户资格的审查,建立用户准入门槛,实行实名制登录;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快手”短视频APP的情况,建立青少年守护模式,在家长的监督指导下使用该平台。(二)督促“快手”短视频APP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对敏感词汇进行排查。建议督促“快手”短视频APP运用现代网络检测技术,设置“未成年人”“性侵”“强奸”等敏感词汇,“人防”与“技防”有效结合,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判断、第一时间防范,减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三)建议不定期对“快手”短视频APP进行督查、通报。针对督查发现的不健康、低俗的内容,责令“快手”短视频APP限期整改,并及时向社会大众进行通报。
【建议效果】
内江市委网信办收到司法建议后,认真研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改进,并复函反馈情况:(一)协助管控,共同维护网络虚拟交友空间。因“快手”短视频APP是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产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北京市对其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内江市无管理权限。但对于“快手”平台涉内江的有害信息,内江市委网信办均书面报告四川省委网信办,请求协助管控,并通报属地相关主管单位。(二)采取行动,排查、清理网络有害信息。以开展“护苗2021”“净网2021”“秋风2021”专项行动为抓手,加大排查力度,大力扫除内江市域范围内淫秽色情低俗、暴力恐怖迷信等有害信息,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清理属地相关有害信息。(三)深化宣传,营造健康向上网络文化环境。统筹“内江新闻网”“最内江”“内江头条”“i内江”“大内江”等“一网两微多端”新媒体矩阵及各县(市、区)融媒体中心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上宣传,推出《与法同行,“未”你护航!保护未成年人,内江在行动》《保护“少年的你”,内江是认真的!》等网络宣传报道,提高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四)压实责任,加强属地网络平台源头治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第一时间向辖区各门户网站、融媒体平台、商业网站、社区论坛、主要公众账号等的负责人传达专项清理主要内容,深入开展对未成年人具有诱导性的不良信息等内容自查自清,全面清理网络平台中夹杂的“黄暴毒”“软色情”弹窗广告等相关不良信息内容。(五)开展巡查,确保相关有害信息可管可控。市、县两级网信办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7×24小时”值班制度,采取“人工+技术”等监测手段,加大对不良信息内容的舆情监测,确保相关内容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专家点评】点评人:唐稷尧,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改变了人们的交往方式与信息获取方式,也为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章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赋予网信部门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的主要监管职责。该法第六十六、六十七条规定,“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未成年人保护又是一项综合性事业,需要国家、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仅要通过审判活动履行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责,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中。司法建议作为人民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实现审判职能延伸的一项措施与方式,也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手段,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活动的一项重要途径。内江法院在审理因短视频APP交友致使未成年权益遭受侵害的各类案件中,发现“快手”等短视频APP为了业务发展,存在对未成年准入资格不设限甚至诱导未成年人使用的问题。为督促网络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职责划分,向该市网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得到网信部门的积极回应,有力推动了内江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在不良信息协助管控、网络有害信息清理、营造健康网络环境、属地网络平台源头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这一司法建议体现了人民法院主动作为,从源头保护与前端治理角度实现对未成年人全方位保护的基本立场,为人民法院能动性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提供了一个范例。
建议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鉴定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建议背景】
长期以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诉中鉴定比例高、鉴定时限长、鉴定自律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2020年9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鉴定活动的监督事项予以规定,明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出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并责令原鉴定机构、鉴定人退回已收取的鉴定费用。该规定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时限具有很好的强制性、监督性。但司法实践中,多数工程造价机构对该规定不知晓,若大量案件需另行委托鉴定,将大大降低司法效率、浪费司法资源。为此,省法院在对工程造价鉴定案件进行分析后,向四川省工程造价师协会提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建设的司法建议,建议行业协会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强化鉴定流程管理、制定鉴定规范文本、建立健全考评机制。
【建议内容】
(一)组织开展鉴定技能学习。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学习和运用。(二)加强鉴定流程管理,制定鉴定意见规范文本。进一步优化鉴定流程,提高鉴定效率,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完成造价鉴定;规范鉴定意见文本,提升司法鉴定意见的认同度。(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探索建立健全内部评比考核制度。不定期向人民法院通报内部评比奖惩事项,探索建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名录的入库与退出机制。
【建议效果】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函复我院,对司法建议完全赞同,并提出三个改进措施。一是加大鉴定机构、鉴定人培训力度,针对性开展法律法规及业务技能培训;二是起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组织开展专项调研,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流程;三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考评办法》,建立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定期培训机制,探索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考评机制,建立信用综合评价和违规信息披露机制。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已开展以下工作:组织专项培训3期共1000余人次参与,将工程造价鉴定司法实务课程纳入个人会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系统;制定发布《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并于3月1日起全省推广试行,范本电子版上传协会官网供免费下载使用;购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理解与适用》2万余册,已向个人会员免费发放1.5万余册;制定完成《四川省工程造价鉴定综合评价办法》《四川省工程造价鉴定综合评价表》《四川省工程造价鉴定业务考评表》(征求意见稿),已征求会员单位意见,现正在征求省法院意见;2021年,全省法院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557次,完成司法鉴定366次,案均鉴定时限80.35天,较去年同期案均鉴定时限135.51天,缩短55天,鉴定效率提升明显。
【专家点评】点评人:李佳蔚,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会计专硕课外导师、四川中佳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高级经济师。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有很大部分会涉及工程造价鉴定。而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又是案件所需的关键证据,涉及多方当事人重大利益。诉讼中争议的多方当事人以及审判案件的法官,对此都寄予很大的专业判断期望,都认为造价鉴定人员应该是绝对专业,绝对权威,因此鉴定的结论往往作为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据。
鉴定人带着这样的使命完成这项工作,必须具备很强的专业技能及行为素养。但是,在实际鉴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挂证执业,实际经办人员是没有鉴证经验的助理人员等现象,如此得出的造价鉴定结果可能会与工程实际成本产生较大正、负偏差,使原被告双方分歧增大,不利于案件审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提出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鉴定的司法建议》,非常切合当前工作实际,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及时性、重大性,文书规范并得到被建议单位的积极采纳、反馈落实。被建议单位针对三点司法建议内容,对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在整个鉴定流程,从业人员业务能力,规范鉴定意见文本以及鉴定人员廉洁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建章立制。这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的正确、公正起到了很大促进、规范、提升作用,从而使鉴定结论更加权威、真实可靠。
建议五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攀枝花市仁和区林业局
【建议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上,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生态文明理念发扬光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光增色。加强野生植物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有效措施。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在梳理、分析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时,发现了有人采用环状剥皮这一隐蔽手段,对具有“中国桃心木”之称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红椿,进行破坏的新情况。同时,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涉案被告人均为农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二是被环状剥皮的红椿为天然生长,且生长于庄稼地或者经济作物附近。三是被告人均认为红椿影响自家农作物生长,故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即擅自将红椿环状剥皮,意图使其自然枯死。四是此类案件极具隐蔽性,树木被剥皮数月后,被群众或者森林公安在工作中发现树木接近枯死才案发。这一新类型案件具有地域性特征并正在不断辐射周边地区,呈攀升之态势。为实现农民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双赢,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就加强国家重点植物监管、宣传等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融入全区发展各领域各环节。始终保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定力不动摇,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守住“绿色底线”,激发“绿色活力”,擦亮“绿色名片”;加大林政执法力度,充实配强基层林管站执法力量,充分发挥林业部门的管护作用,坚决遏制此类案件作案高发态势,做好新时期的护林人。(二)广泛宣传野生植物保护的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针对自然生长的野生植物,确定移栽移种方案和申报程序,同步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生态环境利益。通过乡镇宣传,让全区群众知晓野生植物移栽移种申报程序,了解辖区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种类、图样、生长环境、濒危情况以及保护野生植物的意义等,激发人人成为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志愿者。(三)实行辖区内野生植物全面挂牌和监测方针。及时掌握辖区内分布的野生植物种群情况和基本信息,对全区已经掌握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挂牌处理,不留死角,逐一建档,摸清底数,实现一树一牌,强化管理。
【建议效果】
攀枝花市仁和区林业局对该司法建议高度重视,认为该司法建议针对性强,并迅速组织研究,制定五项措施逐一落实:(一)加大巡护巡查力度。发动护林员对管辖范围内的红椿树逐一进行清点核查,检查是否还有红椿树被环剥树皮的情况,一经发现,严格查处。(二)强化宣传教育。将破坏红椿树的案例纳入宣传计划,以案释法,树立环保理念,严防此类案件扩大化。(三)创新考核方式。将野生红椿及其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纳入对乡镇、村、组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四)严格落实林政执法规定。严格执行林木移栽移种规定,未经批准,严禁对自然生长的野生植物进行移栽。(五)加强植物疫病防控。强化名木古树和重点保护植物管理,定时巡检,按时除虫。天然生长的中国珍贵用材树种红椿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现已濒临灭绝。仁和区自2019年开始出现采用环状剥皮方式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新类型犯罪案件,2019年依法审结2件,2020年依法审结6件。该司法建议发出后,仁和区实现辖区内此类犯罪“零发案”,司法建议延伸审判职能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得以充分体现。
【专家点评】点评人:胡业勋,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深度落实指明了方向,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本案中案涉的野生植物为具有“中国桃心木”之称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红椿,该法院采取司法建议的形式,通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良性沟通,产生良好的保护效果。这种效果不仅仅在个案中合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责任,从而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还在常态保护制度的全面建构中,给行政机关指出监管空白和薄弱环节,促进生态环境建设的深度优化。
本案中的司法建议主要包括保护理念、法律普及和监管操作三个方面,聚焦野生动植物保护中的死角和薄弱环节,较为系统和全面,颇具针对性。尤其是本案案涉人员多数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的农民,司法建议中也对此类主体的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普及进行建议,从而确保法律法规宣传的时效性和实效性。此外,收到该建议的行政机关立即开展相关行动,深度研判本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事项,系统完善监管制度的全过程、多环节和全领域,产生良好的后续效果和积极影响,有效促进了本区域内生态环境建设。
建议六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关于深化医疗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
【建议背景】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卫战,要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回应人民期待。四川法院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聚焦“10+1”重点行业领域,实行“一案一建议”,助力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监管机制,规范社会管理,实现“办理一批案件,净化一方环境”。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九五医院”涉恶集团案的过程中,发现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管理民营医院期间,实施违规违法治疗、手术过程中加价恐吓、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实现非法敛财的目的,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为深化医疗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着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该院向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加大宣传,提高群众甄别能力。执法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平安建设等为载体,以鲜活案例为支撑,下沉至一线,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提高群众对医疗机构及医疗知识的分辨甄别能力。(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规范执法水平。要进一步增强队伍廉洁意识,对标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中八个领域,深入开展乱象清查。(三)优化服务与监督,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完善监管体系,健全医卫综合监管制度,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同时科学规划和引导民营机构多元化、差异化和规模化发展。
【建议效果】
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一)加强监管,创新执法模式。召开民营医院负责人等150人参加的“以案促改”工作会,并多次对各民营医院负责人及中层干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卫生业务知识培训。建立“执法+专家”、“执法+质控”、“执法+媒体”、“执法+信息化”、“执法+信用”5项工作机制,提升监督执法工作效能,行政约谈3家医疗机构,2个民营医院因不良积分达12分停业整改,成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起。(二)加强督查,开展专项整治。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以投诉举报集中、被多次处罚的医疗机构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切实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高压态势。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区网信办集中对辖区内10家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2次监督检查,发现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线索14条,均责令整改撤除。开展多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医托”诈骗活动等医疗行业乱象的专项整治活动,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向相关部门发出协查函、通报函及案件移送函23个。(三)加强宣传,增强防范意识。开展“法治宣传进村、社区”活动,累计到各社区、农村场镇开展扫黑除恶、非法行医和医托识别等普法宣传8场次,发放宣传画400余张、宣传手册1000余份,提高群众对非法行医的甄别能力,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就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采取的专项整治等一系列举措成效显著,辖区内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减少,2021年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较2020年同比下降55.5%。
【专家点评】点评人:任莉莎,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本案是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10+1”重点行业领域,实行“一案一建议”的典型案例。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内容具有如下几个方面优点:一是文书规范。该份司法建议格式标准,制作严谨,语言规范,分析较透彻。二是选题具有针对性。扫黑除恶是最近几年我国重点专项斗争,医疗行业的虚假宣传、违规违法治疗问题也比较突出,黑恶势力向医疗行业渗透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和警惕,该司法建议内容具有现实意义。三是内容具有可行性。该司法建议全面阐述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三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三项建议,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四是司法建议的落实及时。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后,被建议单位及时给予回复,反馈整改的情况和工作成效,使司法建议的事项得到及时的纠正和重视,对加强医疗行业存在问题的监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建议七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电商管理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议背景】
近年来,蒲江县依托优势农业产业,不断深化“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线上线下融合”的农业农村电商发展模式,被评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随着农村电商产业的飞速发展,矛盾纠纷也相应呈上升趋势。蒲江县人民法院在调解涉农村电商纠纷案件、开展农村电商经济发展法律调研时发现,由于农村电商发展呈现数量多、规模小、发展分散的特点,存在“前、中、后”全链条有效监管缺位的问题,供应链体系监管痼疾亟待解决。
【建议内容】
(一)加强农产品“生产端”监管。建议加快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明确规定市场监管执行主体、对象范围、监管程序,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重塑农村电商的责任义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完善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细化制定衡量农产品质量等级标准和规范的检测流程。建立完善农产品信息化管理机制,引导农产品信息系统的非现场追踪溯源监管纳入农村监管体系,重点强化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各环节监管,保障农产品市场健康发展。(二)加强农产品“交易端”监管。明确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数据库,提高监管效率,定期对农村电商开办情况和工商执照登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标准平台责令整改。加大平台交易行为监管,特别是强化对朋友圈微商销售行为监管,扩大举报线索搜集渠道,通过线上线下随时抽查,重点打击制定隐藏条款、虚假宣传、虚假刷单欺诈行为,提高违法成本,规范平台交易行为。加快成立和发展行业自律组织,成立农村电子商务协会,明确行业交易公约准则,通力配合政府监管工作。(三)加强农产品“流通端”监管。持续加强地标品牌保护,延伸监督链条端口,持续加强平台销售和线下发货地执法检查,对交易产品名称、产品质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进行抽查,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违法成本,打击冒牌仿牌嚣张气焰,提高电商主体品牌保护意识。建立品牌标准化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强化与农业农村局、经科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络,聚集技术、人力、设施、产品等资源合力,加强农产品品牌打造指导,统筹加强品控管理,完善产品宣传推广。
【建议效果】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赓即组织商讨加强电子商务监管问题,探索建立“互联网+大数据”、线上线下一体化全产业链监管机制,以保护蒲江农业品牌,并对法院进行书面函复。(一)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线上巡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着力提升网络监测技术水平,持续深化网上监测预警项目建设,依托网络交易监管平台、蒲江地理标志舆情监控信息系统,安排专人对“蒲江猕猴桃”“蒲江丑柑”等品牌进行24小时线上巡查。2021年以来,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线索13件,同比下降30.77%。同时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上述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抽查,2021年以来,开展线下发货地专项执法行动7次,对63批次“蒲江丑柑”“蒲江猕猴桃”等农产品交易产品名称、包装及专用标志进行抽查,合格率100%,同比上升5个百分点。(二)深化网上预警项目建设,构建网络监管跨区域协作机制。消费者通过360浏览器在淘宝、京东商城购买“蒲江猕猴桃”“蒲江丑柑”等产品时,网页会自动弹出预警信息,降低消费者买假概率。同时,与淘宝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签订网络交易监管合作框架协议及异地协作协议,推进网络交易投诉处理、信息共享、案件协查、案件移送、信用约束等方面异地协作,提升网络执法监管效能。(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五统一”要求。共排查水果冷链企业98家、物流公司62家、商品集散地22处,查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网络交易案件31件,罚款9.77万元,责令宣传用语不当的16家企业立即进行整改。严厉打击网上傍“蒲江猕猴桃”销售、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违规促销、违法搭售等行为。深入开展互联网整治工作,营造良好广告市场环境。(四)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落实经营者责任。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监督其做好亮照、亮证、亮标工作。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
【专家点评】点评人:曾文忠,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委员,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人民法院的基本工作是通过居中裁判定分止争。但诉讼不是法治建设的最终追求,法治的理想追求应该是“天下无讼”。蒲江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电商管理的司法建议》体现了该法院不止满足于纠纷解决末端的诉讼裁判,还通过认真分析裁判工作中遇到的案件特点,总结、发现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反馈于相关监管部门,从而达到了防微杜渐、减少纷争的更好效果。
本司法建议中,蒲江县人民法院根据蒲江县作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农村电商产业飞速发展的特殊区域背景,针对区域内涉农村电商纠纷案件高发的现象,发现农村电商发展呈现数量多、规模小、发展分散的特点,电商经济发展市场存在“前、中、后”全链条有效监管缺位、供应链体系监管痼疾亟待解决等问题,通过了科学、细致的法律调研,向蒲江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加强农产品“生产端”、“交易端”和“流通端”监管的司法建议。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司法建议,积极采取提升网络监测技术水平,严厉打击涉网违法行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构建网络监管跨区域协作机制等手段,迅速回应,有效规范了当地农村电商产业环境,维护了当地农村电商产业品牌。
人民法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法治中国建设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结合自身接触大量诉争纠纷的工作特点,发现案件背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反馈于相关监管部门应成为一种常态。此举可以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减少诉争,促进和谐,更好地体现法治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建议八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联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长效机制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德阳市罗江区妇女联合会
【建议背景】
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奸、猥亵等犯罪案件时,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往往出于多种考虑不愿出庭,导致受害人“缺位”,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有益探索,在此类案件审理中,致函商请德阳市罗江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罗江区妇联”)派员全程参加案件审理,并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前发表意见,对被告人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有效引导被告人认罪悔罪。妇联派员支持妇女儿童受害人并发表意见的创新举措,系德阳地区首例,领先全省其他法院。为巩固工作创新成果,进一步彰显保护妇女儿童的决心,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建议罗江区妇联从制度层面建立沟通协作、家暴信息共享、联动保护等长效机制。 
【建议内容】
(一)确定一到两名同志负责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沟通协调、旁听、出庭等,法院将适时对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二)如接到有关妇女儿童家暴的反映,请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以便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依法有力保护其人身权益。
(三)联合公安、检察院、法院、民政等部门,牵头建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建议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罗江区妇联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建立了从预防到处置的长效工作机制,多角度、多层次织密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立体“防护网”。(一)建立长效沟通协作机制。罗江区妇联确定了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作为“妇女儿童权益代表人”出庭。罗江区法院还将妇联派员出庭范围拓展至部分家事案件。2021年,共商请罗江区妇联派员出庭“代言”23次,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健全侵害行为预防机制。罗江区妇联印发《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维护女童人身权益工作机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开展妇女维权、儿童防性侵等知识讲座20余场次,受众近1万人,增强了妇女儿童自身防范意识,有效预防侵害事件发生。(三)建立信息共享、反家暴联动合作、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工作机制。罗江区妇联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门加强合作,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干预、科学疏导,发现妇女儿童可能受到侵害时,同步推送相关信息,发挥合力,提供援助、救助。2021年,通过联动机制获得援助救助的妇女儿童共计56人,有效保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点评人:马铁丰,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高校法治量化与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首席研究员。
恩格斯说过: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文明进步取决于这个国家或社会的妇女的解放程度。妇女儿童保护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妇女儿童保护需要政府各部门的主动作为,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该司法建议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践行司法为民的行动中,主动思考,主动作为,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一些妇女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在司法审判中,德阳市罗江区法院敏锐意识到需要有代表妇女儿童权益的组织来为被侵害的妇女儿童伸张正义,代言发声。德阳市罗江区法院向妇联发出的司法建议,聚焦重点,简洁明确,为妇联联合其他部门有效开展妇女儿童保护工作提供清晰思路。
建议九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审查职责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成都市人民政府
【建议背景】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朱某诉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中,发现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以及复议权等问题上存在不当之处。据统计,2020年成都两级法院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案件474件,占全市一审行政案件11.27%,政府信息公开相对其他类型案件数量较大,败诉率相对较高。对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审查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及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司法建议,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和行政复议行为。
【建议内容】
(一)建议行政复议机关应秉承谨慎严格的原则审慎认定申请人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该规定仅就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问题进行规范,但对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直接适用上述条款认定申请人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在现行法律规范尚未对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行为进行明确规制的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行为作出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认定应当审慎。(二)建议行政复议机关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滥用申请权的规定。对于个别申请人反复、多次提起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由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处理机关作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认定后,进而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加以解决,避免因缺乏复议利益而不当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的情形发生。针对信息公开机关已经作出实体答复的行为,一般不宜径行作出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认定。(三)建议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实现府院良性互动。建议市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又要引导当事人规范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
【建议效果】
成都市人民政府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及时向法院回函,一是对朱某一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二是对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要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要严格按照司法建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谨慎作出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认定。上述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机制,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
【专家点评】点评人:罗毅,省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协副会长,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然而“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必然会有滥用的情形出现,自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现象一直存在,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加重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在本案中,朱某因不满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成都中院审理过程中认为复议机关在审查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以及复议权等问题上存在不当之处,由此引出公民申请权利滥用的限制与行政资源效率保障的矛盾与平衡。目前,我国并未对公民是否构成滥用申请权制定切实有效的法律规范,但是行政复议的审查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刻不容缓,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以及建议复议机关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关滥用申请权的规定,依法履行审查职责。
一般情况下,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是否具有滥用复议申请权以及诉权的主观故意,应从当事人提起申请以及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综合分析,不仅要求复议机关进行形式审查,亦要求对案件实质进行审慎审理。
信息公开以及复议申请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保障自身利益的利剑。而权利的行使并非无边界,一旦行使申请权的行为超越了界限,既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基础,亦损害了公权力的效率利益。因此,如何在保障私权利的行使与保障公权力的效率之间寻找规制平衡点,将是我们立法以及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建议十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农村自建房个体工匠管理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遂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议背景】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发现,近三年来农村建筑工匠或其雇请人员在农村居民自建房的建设施工过程中受伤或导致第三人受伤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达60余件。农村建筑工匠作为农村住房等土木工程建设中的主力军,在乡村振兴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农村建筑工匠群体的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缺位,通常整个施工过程中也鲜有与建房农户就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件,容易引发纠纷,最终诉至人民法院。鉴于当前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建筑市场缺乏监督管理的现状,该院向当地住建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考核工作。建议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完善对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考核工作的操作流程,将培训计划和考核工作纳入主管部门目标考核任务。(二)强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农村建房的施工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施工活动依法查处,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予以惩戒。(三)明确承建方、建房户、召集人等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建议主管部门制定《农村住房施工承包合同》的参考性示范文本,推荐并指导建房农户和农村建筑工匠及施工队伍在承揽建房时使用,用以明确质量安全风险责任的承担主体以及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四)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行业自我管理。建议由主管部门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及农村建筑施工队伍成员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加强农村工匠队伍的自律管理,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及安全指导。(五)完善相关风险的分散转移措施,防范施工风险。农村施工队伍管理松散,没有相应保险保障,建议鼓励农村建筑工匠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有关工程保险,防范施工风险。(六)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对发生伤亡后果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救助帮扶。农村建筑工匠往往经济条件较差、收入微薄,在伤亡事故发生后丧失生活来源,更无力负担医疗费用,建议民政部门及当地基层组织将因伤亡事故致贫的家庭及时纳入贫困户范畴予以帮扶,解决其生存困境,化解社会矛盾。
【建议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遂宁市住建局高度重视,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住建局,通过征求意见、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进行了研究,并按照司法建议内容采取了针对性举措:(一)加强培训考核。每年组织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合格证书,目前全市共计2800余名农村建筑工匠通过了培训考核。市住建局下一步将联合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建筑工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要求各辖区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完善培训考核流程,并将培训计划和考核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任务。(二)强化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市督导、县抽查、镇主导、村落实的农村房屋建设四级质量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29起。(三)制作参考性示范文本。目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经草拟了新的《农村住房施工承包合同》的参考性示范文本,正在征求各市州意见,待正式印发后,住建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执行新的《农村住房施工承包合同》。(四)规范行业管理。四川省村镇建设协会已批复同意设立四川省村镇建设协会川东北分会,已与四川省村镇建设协会川东北分会负责人对接,要求其组织和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同时建立全市农村建筑工匠信息数据库,强化农村建筑工匠队伍的自律管理。(五)鼓励购买保险。鼓励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村建房户等530余人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分散了建房过程中因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切实防范施工风险。(六)开展精准帮扶。住建部门和民政部门将因农村建房导致伤亡事故致贫的家庭及时纳入贫困户范畴予以帮扶。一是对发生重伤和死亡的,予以一定的政府临时救助款;二是对发生重伤致残,无法再进行工作的,视其家庭情况,优先考虑将其纳入低保兜底或享受残疾补贴。
【专家点评】点评人:任莉莎,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规范农村居民自建房的建设,保障农村住房建设安全,有利于推进基层治理和助力当地乡村建设与振兴。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份司法建议,具有如下几个方面优点:一是选题具有针对性。该司法建议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农村居民自建房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和相关监管的缺失,提出了具体的司法建议,选题明确。二是司法建议的内容具有可行性。法院在文书中提出了6项具体明确的建议,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三是司法建议得到及时的落实。该司法建议是2021年5月13日发出,被建议单位2021年7月14日回函,采纳并落实了司法建议,并表示将会联合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建筑工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切实提升建房工匠的技术水平及从业素质,并加强监管。该司法建议对改善当地农村自建房中存在的问题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四是文书具有规范性。该司法建议格式标准,制作严谨规范,内容完整,建议意见表述清晰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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